原標題:作爲古代中國選拔人才制度的科舉,都有哪些程序? 來源:新京報

原作者丨[日]宮崎市定

摘編丨徐悅東

中國是有着古老考試傳統的國家。經過千年的演變,到明清時期,科舉制度已發展得非常成熟。那麼,古人是如何參加科舉考試的呢?在中國古代,如果一名考生要參加科舉考試,從縣試申請開始,又需要歷經哪些手續和流程?以下內容摘選自日本漢學名家宮崎市定晚年集大成之作《科舉史》,已獲得出版社授權刊發。

《科舉史》,[日] 宮崎市定著,馬雲超譯,後浪丨大象出版社,2020年6月版。

縣試申請手續

入學候選人需親自到本籍縣衙的禮房,表達參加考試的意願,該處會遞出一張紙,即稱爲“廩保互結親供單”的一種宣誓書,也是入學申請中最重要的材料。該用紙上必須填寫以下事項:

(1)本童姓名、年歲、身面特徵、是否有須。入學候選人無論年歲幾何,都稱爲“童生”。“身”指身高尺寸,“面”指臉色黑白,有的地方還要求註明沒有吸食鴉片。這些內容都要童生在辦事員面前填寫,如果發現年歲等不符合,就會被拒絕受理。不過,據說也有四五十歲的考生僞造填寫二十歲以下的。

(2)曾祖、祖父、父親和業師的姓名。如前所說,曾祖以下三代不得從事賤業,必須身家清白。業師是指實際授業的老師,童生一般在多所私塾就讀或聘請家庭教師。

(3)廩保和派保的姓名。入學候選人需要從入學的本籍縣學生員中,選擇高年級的廩生作爲保證人,稱爲“廩保”。廩保有兩種,“認保”指由童生挑選並委託認識的廩生,“派保”則是由縣學教官指派素質特別優秀的數名廩生,童生從中選擇委託的保證人。此時通常要送給廩保相當數量的謝禮,但禁止廩保自行索要。這兩種保證人需要在考場證明考生是其本人,爲了防止不端,特地設立兩種保證人相互糾察,如果出現不正當行爲就要承擔責任,接受處罰。

(4)五名互結童生的姓名。除了廩保,同時參加考試的五名童生相互作爲證人,宣誓不得違反考試規則,稱爲“互結”。如果一名考生出現不端行爲,互結的四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接受處罰。

(5)本籍和住址。考生必須在本籍縣參加考試,嚴禁僞造本籍在兩地考試。但事實上,很多人避開學問進步、競爭激烈的南方地區,選擇在相對容易通過的北方參加考試。

此外,這張紙上還印着諸如身家清白、未犯錯受刑、非倡優隸卒、不使用替考、不僞造籍貫參加考試等文字。考生當着禮房人員的面,將需要自己申報的事項填寫完畢,然後帶着單據走訪廩保,委託他們簽字,最後向縣學的受理機關“門斗”出示,獲得儒學的認印。按照習慣,此時需要給禮房的胥吏銅錢一二百文,給縣學的門斗六十文左右。廩保互結親供單不是馬上提交,而是要帶入考場交給知縣,從他手中換取答題用紙。

縣試

縣試的考官是知縣,管理事務的是縣衙的禮房。禮房的胥吏。在收到考試申請後,製作考生的名冊,記錄年齡、身面等特徵,稱爲“點名冊”,以備在考場點到考生。考生的姓名以五十人爲一組,寫在告示板

(牌)

上,立於考場大門之外,目的是提前告知考場內的座位順序,防止場內混亂。

同一府內的各州縣在同一天考試,一人不得在兩處參加考試。考場稱爲“考棚”,各縣都有專用的建築,一般附屬縣學,平時用作臨時的縣衙座席,或者借給私立、公立的書院使用。桌椅一類,禮房會根據考生的數量準備,但如果賄賂禮房的書吏,就能請他給自己準備好一點的桌椅。作爲考官的知縣提前一天進入考棚,此後起居都在考棚之內,不得外出半步,也不許接待來客,直到考試全部結束。這是爲了防止考生請託,稱作“考試迴避”。

考試當天,考棚在早上三四點鳴放一發號炮,稱作“頭炮”,也就是提示考生做好準備。一個小時或一個半小時後放第二炮,考生離家趕赴考場,這時考試必需的用品,如筆墨紙硯和餐食都放在稱爲“考籃”的手提籃中。儘管當時的法律嚴禁夾帶參考書籍,但實際上屢禁不止。考場入口鳴放第三炮,等開門後考生一起進場。親戚朋友可以進入場內,但等考生入席後必須全部退場。

知縣身着官服,帶領縣學的教官、廩生到場點名。這時,作爲廩保的生員理應站到各自擔保的考生身邊,確認是本人無誤,但事實上這一手續並沒有嚴格執行。

被點到名的童生上前提交廩保互結親供單,然後領取答題用紙。答題用紙稱爲“試卷”或“卷子”,是內面印有紅線的厚紙折本,封面上的姓名欄中需填上文童某某。試卷下發後,教官和廩生等奉命退場,只留下知縣和必要的考試人員,知縣親自到大門上鎖並封印,回到座位上等待公佈試題。

縣試第一天的試題是四書二題、作詩一題。四書題又稱“頭題”或“首題”,從四書正文中出題,要求闡釋。二十歲以上的考生和以下的考生拿到的問題是不同的。二十歲以上的稱爲“已冠文題”,二十歲以下的稱爲“未冠文題”。問題並沒有難易的區別,只是採分時寬嚴不同。出題後大約一個小時,工作人員進入考場,在答卷上寫作的答案末尾按印,稱爲“打印”或“蓋戳”,由此知曉考生答題的快慢。如果未寫一字便已經打印,那麼後面的答案寫得再好,都會有請鄰桌考生代答的嫌疑。

上午九點到十點間出第二道試題,由於沒有已冠和未冠的區別,稱爲“通場次題”或“通場後題”。此外,還要寫作五言六韻的排律,稱爲“通場詩題”。以上四書二題、作詩一題,考生作答到傍晚時分,用楷書謄寫後與草稿紙一同上交。之所以提交草稿紙,是爲了避免借於他人,同時也可以作爲審查答案時的參考。

作答完成後提交給辦事員,稱作“繳卷”,但是考生不能立刻離開考場,必須等人數達到四五十人,由知縣親自取下大門上的封印纔可離場,然後知縣重新上鎖加封。第一次出場稱爲“放頭牌”,一般在考試開始後三個半小時到四小時內進行,然後是“放次牌”“放三牌”,直到最後的“放末牌”。考試時間沒有限制,但不得使用蠟燭,所以到傍晚時分,即便沒有答完也只能退場了。

以上就是縣試的第一場考試,稱爲“頭場”或者“正場”,之後還要覆試四次縣試纔算結束。頭場成績的發佈一般在考後三到四天,稱作“發案”。答卷本該由知縣親自審閱,但有時考生太多,規定期限內難以閱完,一般會交給自己的私人政治顧問,也就是幕友,更急迫的時候甚至會委託公私書院的教師。知縣一般都是進士或者舉人出身,但也有軍功出身,或者通過捐納這一賣官制度的無學之輩,無法期待絕對的公平。

發案時,合格者以五十人爲一組,按成績順序排列,姓名如鐘錶文字般圓形排列,其順序是從正上方按逆時針方向前進。最前面的五十名是第一圖,接着是第二圖、第三圖,最後不滿五十人的一組也做成一圖,只不過加大中間的空隙。發表的合格者可以繼續參加縣試,應考接下來的覆試。

第二場考試稱爲“二場”或“次場”,由於是第一次覆試,也稱作“初覆”或“頭覆”,一般在發佈頭場成績的第二天舉行。

初覆的考試流程和前一場完全相同,只不過試題改成了四書一題、五經一題、詩一題,沒有已冠和未冠的區別。發案後再進行二覆。

二覆的試題是四書一題、賦一題、詩一題。

三覆的出題形式沒有嚴格要求,一般是四書一題、詩一題、論一題。當天知縣和考生一起行動,每人會分到一碗麪或是四到六個饅頭。

四覆是最後一場考試,稱爲“末覆”或“終覆”,出四書一題,但不太看重成績,考生只要寫開頭的幾句

(即“起講”)

就可以了。此外,還要默寫聖諭,這一條非常重要,就是默寫雍正帝頒佈的《聖諭廣訓》

(相當於《教育敕語衍義》)

中指定的部分。《聖諭廣訓》是讀書人必須背誦的,四覆中只要默寫《聖諭廣訓》不出錯,一般都不會落選。因此,參加四覆的考生即視作已經通過縣試。提交答案後,知縣會邀請他們共進晚餐以示慰勞,稱爲“終場酒”。終場酒八人一桌,每桌上八道菜,宴後考生將各自的酒錢付給考場人員即可散會。

三四天後發佈合格者名單,這裏的成績是從頭場到四覆的平均成績,姓名不再以圓形排列,而是在方形大紙上每行寫五個名字,共有幾行乃至幾十行的姓名,因此稱爲“長案”,或是“正案”“總案”。

縣試的通過人數沒有定數。曾有規定通過縣試的人數是許可入學的生員數的四倍,但後來取消了,完全交由地方官員把握。但當童生成績太差時,允許他通過縣試的知縣會被追究責任,並且受到處罰。

縣試第一名及第者稱爲“正案首”。此後府試和院試等考試中,考官顧忌知縣的面子,通常不會讓正案首的童生落第。第十名及第以上者稱爲“前拔”,進入前拔的童生要拜訪知縣表達謝意。

因某些變故向知縣申請缺考者,可以參加稱爲“補考”的追加考試,但乾隆十四年

(1749年)

後此例被禁止。

科場的風氣

以上簡單敘述了縣試的實行情況,以後從府試至殿試,各場考試都大同小異。就縣試的實踐而言,還有兩三點值得注意的問題需要說明,同時也是便於理解後面的考試製度。

第一,關於考場中的不正當行爲及其他弊害。考場中最常見的不正當行爲有以下幾種:

(1)夾帶。也就是把參考書帶入考場。試題中的四書題和五經題都直接出自經書正文,適合出題的幾處基本都是固定的,因此坊間常常出版銷售四書五經精選或是標準答案集。只要讀了四書五經精選,就能省去通讀全書的時間,直接參加考試,容易抹殺學子的求學心。因此,乾隆五十七年

(1792年)

的上諭嚴禁出版刪節經書,其底板於三月之內送官府銷燬。標準答案集用小字印刷,屢屢被帶入考場,乾隆五十四年

(1789年)

的上諭禁止經書擬題和套語策略。嘉慶十五年

(1810年)

,湖南沒收刪節經書一千五百七十部,底版一千零四十四塊,從中也可看到俗書出版的興盛。爲了矯正考生仿寫範文的弊病,答卷中出現多處相同會被判爲文字雷同而受到處分,因此考生直接抄寫刊本會有風險,最有利的做法是請師長專門擬定範文,抄成小字後帶入考場。更有甚者,儘管考場內外是嚴格隔絕的,但仍有考生買通相關隸卒,出題之後從場外遞入合適的參考文。

(2)倩代。也稱“代考”“槍替”“槍手”“頂替”等,也就是替代考生本人應試。爲了防止這種情況,考先必須通過認保的領解,認保隱瞞不報則稱爲“扶同保結”。根據雍正十三年

(1735年)

的議準,倩代一旦被發現,代筆者枷號三月,即關押三個月,然後發煙瘴地方充軍,即到氣候最惡劣的地方服軍役;委託代筆者立刻發配煙瘴之地充軍,保結的廩生若知情不報則杖刑一百。倩代必須事先聯絡各方,於是就有了一種職業的中間人,稱爲“包攬”。包攬者與代筆者同罪,連提供其住宿的人都要受到處罰。

(3)重冒。一名考生使用不同的名字,多次參加考試。這是考棚狹小隻能分批考試引發的後果。根據乾隆二十三年

(1758年)

的議準,各縣只能舉行一次縣試,考棚狹小時進行增築,不得分場考試。

(4)瞻徇情面。這是指考官一方接受親友囑託,通過不公正的評分允許親緣考生通過。這種情況大多伴有賄賂,稱爲“聽受賄囑”。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

,山西省黎城的童生在胥吏的介紹下,送給知縣白銀八十兩,請求以第一名通過縣試。事發後,知縣被免官並判處流放三年,胥吏同樣判處三年,童生判了兩年半。考官若要行此不端,最佳時機是缺席者補考的時候,因此乾隆十四年

(1749年)

議準,除了規定日期進行的正考,任何人不得補考。

(5)罷考。考官管理學生過於嚴格,或是出現侮辱學生、評判不公等情況,考生就會一起罷工來抵制考官,這稱爲“罷考”。即便不至於罷考,也會出現多人結夥謾罵考官、擾亂考場等現象。考官在出題中如果出現文字錯誤,更會遭到考生的威脅。雍正十二年

(1734年)

的上諭提到,罷考者立刻停止考試,或是全縣停止考試,考官不得與考生妥協。

院試

生員入學考試,即童試的第三階段稱爲院試,由各省學政親自前往各府進行。

學政的全稱提督某省學政,和總督、巡撫一樣,都是天子直接派遣的官員,以三年爲期限,執掌一省的教育行政。學政的人選很受重視,必須進士出身,並且從京堂官、翰林院侍讀侍講、中允贊善、科道、部曹官中選擇任命,特別是對於直隸、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等地,必須選用足以壓服人心的官員。學政任內兩次巡迴各府和直隸州舉行歲試和科試,同時舉行院試採錄生員。此時考生若不事先熟知學政的學問文章傾向,就有被淘汰的危險。伴隨學政的任命,一地的學問傾向也可能爲之一變,因此,學政又被稱作“司文衡”“秉文柄”等。

學政通常和總督、巡撫同在一省的首府,但三年任期內至少兩次巡迴所轄各府視察教育,針對學校生員舉行歲試和科試,檢驗生員是否勤勉,同時舉辦院試促使童生入學。一府學政的行事日程基本是固定的,在接到學政巡視的報告後,各府就要打掃駐紮衙門,附帶可供千餘人考試的試院,等待學政的到來。學政巡視稱爲“按臨”,到達稱爲“下馬”。

學政第一天下馬,第二天拜謁孔子廟,向生員講讀經書。幾天後,舉行面向童生的院試。如果屬縣較多或童生較多,可以分成兩批進行。

院試的負責人(考官)是學政,但學政只有私人幕僚,沒有公家的僚屬,因而考試事務由各府負擔。知府作爲提調官總攬大局,發動府中的僚屬分別承擔事務。

考試當天,各縣知縣帶領教官、廩生集結在試院大門外等待開門。伴隨第三次號炮,衙吏舉着寫有各縣童生姓名的牌子(稱爲“照準牌”),以縣爲單位,引導童生進入大門,並在第二道門(儀門)前排隊等候。此時,外搜檢官到場,兩人一前一後對童生搜身,一旦發現攜帶參考書或金銀就立刻論罪,外搜檢官獲得獎賞。通過儀門進入考場後,每二十人一組,站在知府面前,再次由內搜檢官進行搜身。然後考生們來到學政面前,由廩保確認身份,再向旁邊的辦事員提交結單,換取答題用紙。辦事員在考場中指定童生座位,並記錄在答題用紙的表格中,童生拿到答題紙後必須不加遲疑地入座。考場的座位分爲東西兩側,按照千字文的順序分列,同一列中以數字確定座位。比如“東寒字十三”,是指東側寒字一列中的第十三個座位。千字文中有時會避諱天、玄、帝、皇等字。此時,辦事員需要記錄童生的座位,製成座號冊,便於檢查某座位的童生叫什麼名字。院試的答卷上不寫童生姓名,提交時只寫座席號,因此審閱答案後必須對照座位和姓名。

答題用紙上有填寫姓名的貼紙,稱爲“浮票”或“浮箋”,貼紙與封面接合處按有三個印章。考生揭下浮票自己保管,只提交寫有號碼的答卷。日後成績發表時,合格者通過提交浮票證明是合格者本人。除了答題用紙,考生還可以領取一本稱爲“詩韻”的小冊子,這是作詩時的參考書。漢字的韻有多種說法,爲了統一採用政府規定的押韻,所以分發這樣的冊子作爲標準。

考生各自入席後,天也正好亮了。第一道試題是四書題,每個縣的題不一樣,用大字寫在牌子上,由辦事員舉着來回走動,向席間的考生展示。

學政作爲主考官監督考試,身邊有十顆印,必要時在考生的答卷上蓋印。

(1)移席,指離開自己的座位。考生僅有一次機會因喝茶或出恭

(上廁所)

離開座位,這時必須提交答卷,回來後再領取答卷繼續作答,但實際上也有人在自己桌下準備不淨壺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無端離席,考官會立即在寫了一半的答卷上加蓋移席印,那樣的話就不用指望合格了。

(2)換卷,指兩人交換答卷。

(3)丟紙,紙掉在地上會被視爲不嚴肅。

(4)說話,也就是交談。

(5)顧盼,指環顧四周。

(6)攙越,指佔用他人的空桌。

(7)抗拒,指不服從考場人員的指示。

(8)犯規,即違反規則。

(9)吟哦,指構思時說出聲來影響別人。

(10)不完,指日暮時分仍沒有完成作答。

考場中最常見的不端是委託鄰桌代寫和談論考題,這時辦事員應立刻上前,在答卷上蓋“換卷”或者“說話”的印章。

入場約兩個小時後,第二道試題同樣會寫在牌子上展示給考生,這也是四書題,通常各縣是相同的題目。此外還有作詩題。

下午一兩點,辦事員發出“快謄真”的指令,也就是快速謄寫的意思。三四點時又指示“快交卷”,就是快點提交答卷的意思。

答案必須用楷書謄寫,並且與打草稿的草案用紙一起提交。考生在謄寫完畢後,將寫有自己姓名的浮票揭下,作爲日後的證據自己保存,答卷上只能寫座位號碼。將答卷交給考官後,考生便可從辦事員處領取出門證,也就是竹製的小札,出小門時投入籃筐中,一旦出了小門就不許返回座位。辦事員不斷清點答卷和竹札的數目,確保兩者數量一致。出小門者達到五十人左右才能開放大門出場,第一批出場大約在三點鐘,同時鳴放三發空炮。

院試的流程非常嚴密。爲了確認縣試、府試、院試確實是同一個人在答題,需要將縣試、府試的答卷與院試答卷進行對比,檢查考生的筆跡,這稱爲“三連對驗”。如果出現筆跡不同,就會逮捕考生,迫其招供。

鄉試和貢院

鄉試三年舉行一次,定在子、卯、午、酉年。如果宮中有喜事,會在特定年份增加一場鄉試,稱爲“恩科”。日期定在八月,分爲三場,八月初九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連續進行三場考試。除非暴發洪水等特殊災害,日期不可變動,全國一同舉行。

鄉試的考官由朝廷欽派,正、副考官各一人,從進士出身的侍郎以下京官中選拔,任命時間因中央到各省的距離遠近而不同。正、副考官一經任命,必須儘快啓程,在考試日期前到達指定的省份。如果過早公佈考官,其間可能會產生請託等弊端。因此,前往雲南、貴州的考官的任命時間爲四月下旬,廣東、廣西、福建爲五月上旬,四川、湖南爲五月中旬,湖北、浙江、江西爲六月上旬,陝西、江南爲六月中旬,山東、山西、河南爲七月上旬。受任考官必須在五天內出發,逗留延遲將受到處罰。朝廷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費,從雲南的白銀八百兩到山東的白銀四百兩不等。

臨近鄉試日期,錄科的各縣生員會從知縣處獲得若干禮金,稱爲“賓興費”。如果他們取道水路前往各省首府,船上可以豎起“奉旨某省鄉試”的大旗,沿道內地關稅都能享受優惠。同治九年

(1870年)

,以赴鄉試名義免除厘金者越來越多,稅關甚至奉命搜查他們的船隻。考生先到賣卷廠,購買答題用紙三份。其中兩份是第一場和第二場各用一份,每份都由草稿用紙七頁和謄真用朱線紙十四頁組成;最後一份是第三場用的,包含草稿紙八頁和謄真用朱線紙十六頁。朱線紙每頁十二行,每行二十五字,草稿紙第一頁印有“草稿起”,最後一頁印有“草稿終”。考生用墨筆在用紙上作答,因此稱爲“墨卷”。

答題用紙必須採用賣卷廠出售的官制紙,不然提交給收卷局接受證明時會被拒絕受理。因此,考生在賣卷廠購買答題用紙時,還需索要證明書。接着,考生到收卷局提交證明書,在各份答題用紙上按印證明身份,按照要求依次填寫年齡大小、身高長短、面色黑白、有無鬍鬚、本籍住址、祖上三代的姓名與存歿,在收卷局蓋上布政司印章留存。進入考場後,考生根據需要獲取本人的答題紙。如果辦事人員不慎造成答題紙遺失,考生可以要求備用的答題紙,收卷局此時需要出示留存答案紙三份的證明。這一手續原本應在考場內進行,但爲了節省時間,通常都是事先準備好的。

八月初五當天,謄錄官和對讀官率領部下的書記首先進入考場。此時要進行搜身,除了必要的衣服和若干食物,其他物品都是禁止攜帶入內的。第二天,考官與作爲監臨官的總督或巡撫舉行小型宴會

(稱爲“賓興宴”或“上馬宴”)

,然後進入考場。其隊列充滿威儀,爲了能從外面看到正考官和監臨官,兩人都乘坐顯轎。到達考場後,場內的明遠樓鳴炮奏樂。

監臨官在考場正門,也就是稱爲“龍門”的地方奉上犧牲,然後入場巡視是否整頓妥當,稱爲“躧場”。正考官和直接負責考試審查的辦事員住在考場內最深處,稱爲“內簾官”。其餘從屬監臨官的提調官、受卷官、對讀官等,主要負責考試監督等不甚要緊的雜務,因此稱爲“外簾官”,住在內簾官旁邊的區域。一旦入場,直到全部考試結束,上述人員禁止外出,飲食也由考場內的供給官提供。擔任監臨官的督撫公務繁忙,考試開始後就會將事務委託給提調官後離場,不過督撫還有別的任務。

內簾官和外簾官的聯繫受到嚴格限制,作爲通路的門鎖由監臨官親自保管,尤其警戒內簾官、外簾官和外界的聯繫。此外,外簾官負責將考生的墨字答案用硃筆謄錄,不得使用墨筆;內簾官負責審閱謄錄的硃卷,禁止使用硃筆。事實上爲避免加筆的嫌疑,一般正、副考官使用墨筆,其他內簾官使用藍筆,謄錄官使用硃筆,對讀官使用黃筆,其他外簾官使用紫筆。

第一場的考題是四書題和詩題,第二場是五經題,第三場是策題。考試前,印卷官奉正考官之命印刷試題,稱爲“題紙”,部分樣本需呈給監臨官、提調官、監試官和內監試官,並且蓋印表示同意。爲了與內監試官區分,監試官又稱爲外監試官,負責監督外簾官,一般從道員中任命;內監試官負責監督內簾官,由督撫從道員、知府中選任。

八月初八是考生入場的日子。凌晨零點鳴放第一發號炮,半小時後鳴放號炮兩發,一點左右鳴放號炮三發。第三遍號炮後,打開考場大門。

凌晨三點左右在門前點名,省內幾十上百府縣的生員以十幾人爲一隊,稱爲“起”。一起大約包含七八個府縣,江南大省有十四起。第一起點名時掛一個燈籠,豎立寫有時刻和某起的大旗。燈旗並用是因爲早晨天光還暗,看不清旗子上的文字。考試辦事員點呼考生時,府縣學的教官帶領被稱爲“門斗”的書記到場,確認考生就是生員本人。

完成點呼的考生來到第一個入口“頭門”接受搜身。除了文具,寢具和簡單的炊具也可以攜帶入內,但印刷品和筆記一律禁止。四個衛兵搜檢一個考生,一旦發現違禁物品就可獲得白銀三兩作爲獎賞,因此搜查極爲嚴格,甚至剖開包子檢查裏面的餡。

查完攜帶的物品,考生會拿到稱爲“照入箋”的竹牌,來到第二道門,也就是儀門。考生提交照入箋後,接受服裝檢查,拜領印有考試守則的小冊子,稱作“三場程式”。最後來到第三道門,也就是龍門。龍門內就是考試的地方,擺放着上萬張座席,看起來如同迷宮一般。

鄉試的考場稱爲“貢院”,是各省城的常設建築。只不過三年才使用一次,很容易荒廢,因此臨近鄉試時,必須按需加以整修。如前所述,貢院一次可以容納兩萬餘名考生,外面還有供考官等辦事人員住宿一個月多的設施,規模十分龐大。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南京的江南兩省貢院。南面是大門

(頭門)

,進大門後是儀門,儀門後是龍門。進入龍門後,向北有一條大道,稱爲“甬道”,甬道左右各自並排着廄舍等狹長的建築,稱爲“號筒”。每棟號筒按

千字文順序進行編號,號筒內部分割爲數十個馬廄般的小房間,每個房間的大小隻能供人平躺,備有木製桌椅。這樣的房間又稱爲“號坐”“號舍”“號房”“號間”,通向房間的小道稱爲“號衕”“號巷”“號衖”。南京的貢院建築規模宏大,擁有兩百九十五座號筒和兩萬零六百四十四間號舍,依據甬道先分爲東、西兩部分,然後由許多小道劃分,經過號衕通往各自的號舍。

甬道的中央是明遠樓,是發佈考試信號和進行監督的地方,此外,各處還有用於監視的瞭望樓。甬道深處是考官的宿舍,前面說過分爲內簾和外簾,南京貢院的房屋有四百九十九間。

最早初八早上,最遲當天傍晚,考生各自進入指定的號舍。考生全部進場完畢後鳴炮,同時關閉所有入口,由監臨官封印,第三天考試結束前都不得開啓。考生進入號舍後,整頓室內,做好在裏面度過兩夜的準備。飲食按規定是由官府提供,但其實量少而又劣質,考生常常自備包子、饅頭等。雜役中有稱爲“號軍”的夥計,平均約每二十間號舍安排一人,他們與考生一樣,住在管理範圍內的空號舍中等待使喚。

八月初八晚上就在狹窄的號舍裏度過,初九早上分發事先寄放的答題用紙和印有問題的題紙。同時,再次檢查進入號舍的考生是否本人,點檢結束後在答卷上蓋上“對”的印章,稱爲“對號戳”。第一天的試題是四書三題和詩一題,詩題有指定的韻。四書文的答卷如果需要加註或者塗改文字,各問末尾除了寫上正文多少字,還需註明加註多少字、塗改多少字。四書文的正文不得超過七百字,加註和塗改加起來不能超過一百字。初九夜間允許使用蠟燭繼續作答,但也有污損答卷的危險。在不乾淨、不健康的號舍內過上兩夜,疲勞之餘還會引發疾病和精神異常,嚴重時甚至死亡。此時即便出現死者,也不允許打開大門搬運,只能越過圍牆或破牆將屍體擡出。

考場內出現這樣的橫禍很不吉利,因爲根據道教的說法,考場內最是善惡有報。積善德的人會獲得神靈庇佑,不知不覺間寫出優秀的答卷通過考試。相反,出現意外的失敗就會被懷疑平日裏私行有虧。

就這樣過了初九晚上,到了初十的早上。六點左右鳴放號炮並奏樂,考官宣佈考試結束,最慢的人也必須在該日傍晚之前提交答卷。他們將楷書謄寫的答案正文和草稿交到場內的至公堂,各縣分別處理。將答卷提交受卷官後,即可拿到名爲“照出箋”的竹製出門許可牌。收拾好行李,等待聚集到一定的人數後,就可以結成一隊,開門離開考場。

每收到一份答卷,受卷官都要檢查其中有沒有違規的地方。違規稱爲“犯貼”,比如越幅跳過一頁作答)、曳白(全部是白紙)、漏寫(留有幾格未填寫)、污卷(蠟燭或油燈的污損)、挖補(爲訂正錯字而裁減拼接答卷)等。受卷官發現犯貼後,應立即報告監臨官,並在場外公示該考生的姓名,令其不得參加之後的考試。這樣的公示稱爲“紫榜”或“藍榜”,由於責任人是提調官,前文提到外簾官使用紫筆,所以稱爲“紫榜”;又因爲之前曾經使用藍筆,就留下了“藍榜”的說法。

本文摘選自《科舉史》,已獲得出版社授權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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