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前天的時候,水母就想要和大家聊一下“警官證過期”的事情,但是由於突然發生了江蘇淮安兩位公安英雄犧牲的事件,所以就暫時擱置了。

今天總算有點時間,水母決定要掰開了揉碎了好好聊一下這件事情。

先回顧下大致的事件經過:有一夥人賭博被民警當場抓獲,現場繳獲了賭資,做筆錄的時候也都供認不諱,最後的處理結果是行政拘留。

結果人家上訴了,理由是“民警的人民警察證過期了,所以執法過程存在極大瑕疵,所以對他的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都應該被判無效”。

接到上訴以後,一審和二審的法院居然都順着這個人的邏輯判了。

以下是二審法院的判詞,各位感受一下:本院認爲,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這說明人民警察證具有身份證明和執行公務的雙重屬性。該證上既然明確了有效期限,那麼超過了該證規定的有效期限,該證件就自然失去了應有的效力。本案中,作爲執法人員之一的劉峯,在執法時其人民警察證已經過期且到目前爲止也沒有辦理新的證件,其執法資格存疑,在此情況下其作爲執法人員對被上訴人進行詢問存在明顯程序違法的情形,一審以此認定被訴處罰行爲程序違法並撤銷被訴處罰行爲並無不當。

首先,水母對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這句話,與這位法官大人有不同的理解。

根據判詞來看,法官把這句話理解爲“人民警察證具有身份證明和執行公務的雙重屬性”。

在水母看來,法官說的這句話,無論是前半句還是後半句,都有明顯的語法錯誤、常識錯誤、邏輯錯誤。

首先來看前半句“人民警察具有身份證明的屬性”。

在此水母想告訴法官大人:《人民警察證》只具有證明人民警察身份的“功能”,而不是這位法官大人所說的“屬性”。

知道什麼叫“屬性”嗎?比如馬克思說人分爲兩種屬性,一種是自然屬性,一種是社會屬性,自然屬性是指人的動物性,社會屬性是指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

根據公認的定義,屬性是“對象的性質與對象之間關係的統稱”。

顯然,“身份證明”不是“屬性”。

好了,普及完關於“屬性”的常識之後,接下來我們再看法官大人的後半句“人民警察證具有執行公務的屬性”。

對此水母想告訴法官大人,《人民警察證》本身,即不具備所謂“執行公務的屬性”、也不具備所謂“執行公務的功能”。

《人民警察證》本身只是一個物件,怎麼可能具有所謂“執行公務的屬性或功能”?你讓《人民警察證》自己飛起來給我抓個壞蛋看看?

顯然,《人民警察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民警察證》的警察,具備執行公務的資格”。

這句話非常關鍵,在邏輯上有着非常關鍵的主次關係。

這就好比一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的人,他拿出身份證來證明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但是如果他身份證忘帶了甚至丟了,只要報出身份證號,那麼依然可以通過系統查詢來證明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人民警察證》也是一樣。

先有警察,再有《人民警察證》。

先有活人,再有《身份證》。

反之,不是說《身份證》丟了,這個人就死了。

也不是說《人民警察證》過了有效期,這個警察就脫警服了。

遺失或者忘帶身份證,想要上飛機,依舊可以通過補辦臨時身份證的方式來登機。

同樣,如果警察的警官證因爲沒有及時換髮,導致過了有效期,但是隻要這個警察本人還是在冊登機的人民警察,那麼就可以通過補充證明材料等方式來證明他具備執法權,而不是通過什麼法院的判決直接將執法的成果給一起否定了!

因此,對於該法院的判決,水母保留不同意見。

需要尤其指出的是,“警官證過期”這個事情,只是今天基層民警執法當中遇到的大量窘境中的一個而已。

除了“警官證”,基層民警還要遵守“執法時必須兩個正式民警帶一個輔警”、“民警執法除了有警官證還要考執法資格證”等等的一系列規定。

有些邊遠地區的派出所,整個所從上到下,只有所長和指導員兩個人是正式民警,其他全是輔警。

如果說警官證過期可以靠及時換髮警官證來解決的話,那麼請問“執法時必須兩個民警帶一個輔警”這件事情怎麼解決?

一旦接到110報警,按照今天的規定,所長和指導員兩個人就得同時出警。

那麼請問這個時候如果又來了一個110報警,誰出警?

等着?

等着是可以等着,但是又有很多地方規定“接警後10分鐘內必須到場”,請問怎麼解決?

更極端的情況下,萬一這個派出所的所長和指導員裏頭,有一個人的警官證過期了還沒來得及換髮,那麼按照這個法院的判例來看,理論上只能1個人出警了。

但是上級又規定必須兩個人一起出警,請問怎麼辦?

說來說去,結論只有一個:一切高喊着“程序正義”卻不考慮基層現實的規定,都是耍流氓。

想解決這個問題,只有三種方法:要麼改變規定,要麼擴充編制增加警力,要麼在二者間找到平衡。

最後想要說一下結論。

雖然水母對於這個法院的判決並不認同,但是卻對於這樣的判決非常“歡迎”。

因爲只有類似的判例越來越多,才能讓更高層的領導意識到:目前基層民警在執法中,會遇到多少困難。

我說完了。

文章來源:水母真探社

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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