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都3年了,賣家卻突然變卦

卿榮波/華商報

夏女士是外地人,孩子在西安上班,前幾年,她來到西安,和孩子一起在西安市太華南路中天錦庭小區居住。2016年,她從鄰居處得知,樓上金先生因工作調動,急於出售自己的房屋,於是聯繫金先生看房,那是套建築面積爲85.44平方米的毛坯房,“我想着買來自己住,孩子住樓下,挺方便。”

2016年11月5日,買賣雙方在中間人的見證下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中間人各持一份。合同約定,夏女士購買金先生名下的中天錦庭小區的毛坯房一套,總價款爲53萬元。簽完合同後,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等房屋所有手續也均移交給了夏女士。

合同還約定,先付3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時再支付尾款,“當時,房產證還沒下來,我們說好的,房產證滿兩年後,賣家及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各項相關手續,在房屋所有權證下發之日起三年內,雙方辦完過戶手續。”夏女士說。

賣家不配合過戶 還申請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當日,夏女士即通過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向賣家轉賬第一筆購房款27萬元,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同約定向賣家支付第二筆購房款3萬元。

簽訂合同當天,賣家金先生即向夏女士交付了房屋鑰匙,並一起向物業提交買賣合同複印件。2017年,夏女士把房子裝修後入住至今,期間的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等費用均由夏女士承擔。

2017年6月28日,這套房子的所有權證下來了,2019年6月已滿兩年,具備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條件。夏女士曾多次聯繫金先生要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對方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6月28日,房產證已滿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我辦理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期間,他曾表示說,房子賣便宜了,讓我給補50萬,我沒同意。”

夏女士說,2016年,她買的時候,也是按照市場價買的,當年原本在其他樓盤預定了房,想着這裏方便,就把那個房退了。

夏女士沒想到的是,7月7日,賣家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曾出售的那套房屋。

買家稱 父母無法接受 所以要求返還房屋

9日中午,華商報記者聯繫上金先生,他承認的確和夏女士簽訂過《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家裏人不同意,所以纔想要回房子。記者詢問,是不是因爲房價上漲了,反悔了?他說不是,要採訪和他的律師聯繫,後來又說不接受採訪。

華商報記者在仲裁申請書上看到,金先生的事實與理由是:2016年,因經濟困難,急需用錢,和買家於2016年11月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將房子以低於購買價的價格出售給被申請人。因該房屋部分房款是父母支付,金先生父母知道之後無法接受,故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申請解除合同,返還房屋,申請人金先生除退還購買款外,願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看到房價上漲,他自己違約。”夏女士氣憤地說,人無信不立,誠信是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呼籲公民誠信守法。同時,希望司法部門能更好地保護守信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誠信和市場交易。她也打算就此事提起反訴,要求賣家金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並按照同約定要求支付15萬元的違約金。

夏女士還拿出了2018年中間人鍾先生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中稱,當初賣房時,金先生表態說,房子已空置3年,誠心出售,就算以後漲到2萬一平米,也絕不變卦。

但現在的情況是,金先生變卦了。

律師說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賣家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律上很難成立

《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是金先生本人簽訂的,他對房屋有處置權,雙方意思表達真實,那麼,《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買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就不能解除,“房價是簽訂合同後漲價的,所以,金先生提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從法律上很難成立,買方有權利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黃競之律師:房價上漲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

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房屋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情況,雖然這可能超出賣房人的預見,但仍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本案中賣房人以父母不同意、售價較低等理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顯然缺乏法律依據。實際上這種行爲不僅無法達到解除合同,挽回損失的目的,甚至還會導致買房方不再協商,反訴要求賣房人承擔因遲延履行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這時,賣房人非但不能彌補損失,反而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

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超奇:賣家已構成違約 買家可提出反訴

根據法律規定,夏女士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賣家金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賣家金先生支付違約金。買房人若全部付清房款,或者已經支付大部分房款,買房人完全能繼續履行支付義務,並且要求過賣房人繼續履行的,而賣房人拒不履行過戶義務的,買房人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並協助辦理過戶。司法實踐中也有直接判令合同繼續履行,買賣雙方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中夏女士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也實際佔有涉案房屋,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合同相對方金先生在房產證辦理後三年內爲夏女士辦理過戶手續,截止現在已經超過三年,金先生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合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毅律師認爲:房屋出賣人僅以其父母不能接受爲由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促進合同履行原則及合同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原則。因此,本合同雙方應繼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中的夏女士,可以提起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並必要時可以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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