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的甲片雖然可以作爲中藥成分,但穿山甲是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收購和出售穿山甲甲片都屬於違法行爲。近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販賣穿山甲甲片的案件,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野生動物製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亳州市康美中藥材交易中心,被告人孟某某從一名男子﹙具體情況不詳﹚處以800元每公斤價格購買疑似穿山甲甲片﹙甲珠﹚。2018年9月初,孟某某在自己家中採取添加鹽和醋的方式爲該甲片加重並準備出售,後於2018年9月11日晚被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和亳州市木蘭派出所聯合檢查行動查獲,經稱重,孟某某購買並泡製後的甲珠合計淨重89.1公斤。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疑似甲珠來源於穿山甲屬Manis動物,穿山甲屬Manis動物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農業部1989年1號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公約,2017版﹚附錄I。經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送檢的甲珠淨重共計89.1公斤,鑑定價格爲人民幣25839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9日孟某某到亳州市公安局薛閣派出所投案。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孟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予懲處。孟某某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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