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庭藝術 | 故事比單純的法律更深入
導論:事實上,人類是通過故事瞭解世界的。一個好的故事就像一個打磨的很好的笑話——簡潔有力、印象深刻、郎朗上口,更重要的是,你不可能忘記它。
“藍臉的竇爾敦盜御馬,紅臉的關公戰長沙,黃臉的典韋,白臉的曹操,黑臉的張飛叫喳喳……”將人物臉譜化並不僅限於藝術舞臺,同樣適用於庭審的舞臺。
一般而言,表演作品中的人物,就是表演作品創作中的核心。人物的塑造,是表演作品創作的重中之重。帶有表演性質的藝術創作,都是緊緊地圍繞塑造典型環境中的典型人物展開的。可以這樣認爲:人物是敘事的核心,是矛盾衝突的核心,是影片造型的基礎。同樣的,庭審,更是人物衝突最激烈的場景了。在這樣的場景下,不可能沒有人物,人物不可能沒有形象。
根據心理學理論,法官做裁決的過程屬於人際知覺過程,人際知覺通常會經歷三個階段,即選擇信息、組織信息、解釋信息。這三個過程中,必然充斥着各樣的偏差,其中心理機制的影響尤甚。比如,影響人們認識和決定的首要心理機制就是簡單歸因,即人的大腦傾向於對人事物進行簡單歸類,並用某個特點概括定義人事物整體,包括是非、忠奸、得失、多少等等。一旦這種印象形成,心理機制會促使人不斷尋找證據來驗證自己的觀點。
在庭審中,主題和標籤是需要我們主動幫法官打上的心理標記,讓法官腦海中形成一幅感性的畫面。事實上,法庭陳述無需留戀過多事實細節,細節過多不僅無法達到讓法官記住的效果,還會干擾關鍵信息的輸入。因此,需要律師將己方的案件事實凝練,將案件濃縮成爲容易記憶的詞語或短語,簡化一些細節信息,包括主體名稱、時間、地點、文本等要素,僅僅將標籤和主題傳達給法官,給他留下深刻的印象,讓它成爲法官心中案件事實的主題和標籤。這樣的標籤,不僅僅包括案件的某個當事方、證人,甚至包括事件和事物。
優秀的代理律師在進行陳述時,應該在自己所描述的案件事實中體現出強烈的責任認定與歸結含義,適當地添加衝突、背叛、謊言、欺騙、陰謀、忠誠及守信等元素,讓枯燥無味的案件事實變得稍加有趣一些,讓法官看到一幅感性的畫面,讓法官知道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當然,如果能借助可視化的圖表、視頻等工具進行陳述,效果會更好。
如果有人問你對一個活動的哪些瞬間印象最深刻,你會怎樣回答?經過社會學家廣泛的調查,大多數人的回答基本都是:最巔峯感受的瞬間,以及活動結束時。心理學中的首因效應原理,即第一印象對人的判斷的影響通常超過其他階段,影響也更爲持久。近因效應則證明近期發生的事情給人的印象更爲深刻。二者同樣指向出現的時間、順序對記憶和認知的重要印象。
在法庭中,我們也會注意到,審判時間越長,初次印象和最後印象往往變成最強烈的印象,因而在庭審中,與其把精力平均分配在各個上階段,不如着重用精力放在兩項特別有利的方面。
在案件陳述中,將重要的事情放在開頭和結尾,並進行着重強調,構建我方的事實地圖,並強化法官心中的印象,讓法官在最初就能在我方的帶領下,沿途尋錨,得出有利於我方審理結果。
在舉證過程中,我們需要對證據的展示順序進行組織、排列,並分組進行展示。不論是整租證據的出示順序,還是同一組證據內某項證據的排序都應當遵循認知規律,將關鍵重要、有趣新奇的證據放在開頭或者末尾,給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同樣的,信息傳遞效果與信息傳遞的次數成正比例,重複可以增強對信息的接受力,一個人接觸信息傳遞的次數越多,他受勸誘的影響就越大,更易認同。庭審中要學會多次向法官展示己方的事實與觀點,讓法官能夠對我方的觀點反覆、多次、重點形成印象。
根據傳播學的理論,信息傳遞效果與信息傳遞的次數成正比例,接收一項信息三到四次會極大地促進記憶,更多次的重複則會更爲有效。但是重複的形式必須是不斷變化的,這樣纔不會因爲對同一事件貌似無止境的重複而使聽衆喪失興趣。
庭審中,我們面臨的最大挑戰是法官會很快忘記我們說過的90%的陳述內容。但是,正如梅爾溫·M·貝利在《訴訟之王》一書中所言,“沒有任何法律禁止重複。”因此,律師們可以借用傳播學的知識,大膽的對己方認爲重要的事實進行重複。這不僅是爲法官重新組織信息,也使我們多角度審視己方的觀點,並且確保我們不偏離主題。在重複的同時,一定要注意兩點:
一是提取主題。主題是話題的核心、靈魂,也是法官關注的重點,因此雖然是多角度多次闡釋己方的事實,但是都要注意緊扣主題,不要偏題。一定要客觀考慮法官普遍關心的問題,並針對問題作出自己的解答。
二是變換“馬甲”。通過不同的方式(語言、圖片、圖表)和表達方式進行強調,以免引起法官的反感。對於反覆重複的事實,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表達。比如:第一,提示,就是告訴法官接下來有重要的事情要發生。提示可以是直接的,比如直接說“接下來是重要的事實”;或者間接的,運用音調、意味深長的停頓、身體語言等類似形式。第二,反問,效力同樣強大。反問會刺激人們積極思考,引起人們內心的對話,這種自我產生觀念會加深記憶的作用,使記憶更爲深刻。
美國幽默大師威爾·羅傑斯稱:“哈佛法學院的教育並非3年,而是6年。因爲法學院的3年苦讀,使他變成不講理的人:畢業以後,又需3年,使他變回來,改造成真正通情達理之士,返璞歸真,像未入學時那樣。”
語言是一門藝術,過於的法言法語,會給聽衆帶來聽覺上的辛苦與疲勞,用言簡意賅的表述牢牢抓住合議庭的思路,使他們一舉獲得你的論據的概要,並用他們自己的想象力和同情心去填補細節,從而替你完成最終辯論,效果遠比爲了追求看起來專業的法言法語而呈現出刻意、死板、教條的表達效果好的多,更容易讓法官接受己方輸出的信息。”【2】
因此,在庭審,我們的語言應當儘量選擇選擇通俗、生動的語言。
1. 語言通俗化
受法學教育和職業環境的培養,律師的表達往往重邏輯而輕內容;重規則難近人情。這樣的表達方法當然不是錯誤的,但是否適合陳述這個特定環境,我們認爲值得探討。如前文所述,陳述的意義在於把“這是個什麼事”、“你需要法院做什麼”和“法院爲什麼要支持你”講清楚。但講清楚的目的並不在於講本身,而在於讓受衆理解與接納,要讓受衆接納,就得重視受衆的“用戶體驗”,爲受衆掃清一切可能的理解障礙。拗口的專業名詞,複雜的邏輯體系、冗長的句式、反覆的轉折、跳躍的描述等等都是橫亙在受衆理解路徑上的巨石。
2. 善用比喻
比喻的力量,它會呈現出一幅語言圖畫。它使你能夠看見你的想法,讓你的語言更形象具體。大腦處理圖像的速度是單純處理文字速度的六萬多倍。因此,一幅圖畫等同於六萬多個文字。想象一下,在法官的腦海裏保存一幅圖片,你會節省多少時問。
還記得艾森豪威爾將軍的軍士多命去打探戰況後,被要求作出簡單評估時所說的話嗎?“先生,想象一個麪包圈,我們就是中間的那個洞。”即使你已經閱讀了大量的文字,你仍然會記得那個比喻。
3. 避免冗長的術語和複雜的結構
對於涉及專業性強的知識,如編程知識、某種產品的生產工藝和國家質量標準等等專業性問題,可以藉助彩色的圖標和圖片,代理人可以在開庭前準備好,提前交給書記員或法官助理,並且在解釋時,先用自己的大腦去理解消化,再用自己的語言講出來,能不能被法官理解的標準可以參照:是否能讓小區裏曬太陽的大爺大媽能聽懂。
[1]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4135c083-110a-4093-aa50-c0f21a768b27?downloadLink=2
[2][美]托馬斯·A·馬沃特,《庭審制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