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於2018年10月20日申報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增值稅及附加52264.71元,但一直未繳納,國家稅務總局祁連縣稅務局分別於2018年10月25日和2018年11月23日向該企業財務人員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期限繳納,在此期間多次通過電話責令其繳納,但韓某某拒不配合,在責令限期改正期內以企業無資金爲由拒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多次要求法人韓某某就欠繳納稅款事宜辦理延期繳納手續,韓某某拒不配合。

國家稅務總局祁連縣稅務局於2018年11月12日和14日分別向社會發布欠稅公告,敦促該企業繳納稅款,但該企業法人依然置之不理。祁連縣刑警隊接到報案後,多次通過電話口頭語傳喚被告人韓某某到祁連縣刑警隊接受詢問,韓某某以各種理由逃避公安機關的調查,經偵查韓某某在甘肅嘉峪關市分別與人合夥經營兩家“撒拉人家”餐飲店,餐飲店法人均爲韓某某,且韓某某在2018年10月1日將A公司以三百三十五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馬某某,故韓某某有能力支付欠繳稅款但拒不支付;韓某某到案後經辦案人員做工作,其家屬已將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繳納完畢,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64946.19元,加收滯納金8406.64元,罰款30997.05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 A公司、韓某某的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逃避追繳欠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要點提示: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因此,在實務中,若納稅人納稅申報完成後,繳納稅款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期限只有三個月,三個月後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稅款。若納稅人在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採取強制措施徵繳稅款外,納稅人還會面臨0.5-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本文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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