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背後:縣法院被上級檢察院認定故意違反法律法規)

2011年2月24日,在未通知當事人到庭且未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山西省河曲縣法院將河曲縣通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虎雄變更爲王某某。劉虎雄申訴後,忻州市檢察院調查認爲,河曲縣法院在辦理變更登記案件中,存在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法律文號編排混亂,不排除人爲因素等問題。

河曲縣法院則回覆劉虎雄稱,其未在法定期間提出複議,已經放棄了本案中通過司法程序補救權。

7月14日,劉虎雄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時至今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依然未恢復,而且公司經營將其排除在外,自己多次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處反映情況也未收到回覆。

7月14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處相關負責人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劉虎雄的材料已經轉河曲縣法院處理。上游新聞記者多次致電河曲縣法院院長,但一直無人接聽。

微信圖片_20200714210314.jpg

▲2011年2月24日,山西省河曲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變更河曲縣通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爲王某某。受訪者供圖

因投資矛盾被合夥人舉報

2006年9月22日,劉虎雄創辦了河曲縣通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爲分期付款汽車銷售和售後三保服務(卡車類)。至2011年2月24日期間,劉虎雄一直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

2010年1月,爲了擴大經營規模,劉虎雄吸收了合夥人王某某。而王某某是時任河曲縣銀監局主任王某的弟弟,據劉虎雄稱,實際參與公司運營的是王某。

2011年1月底,公司營業額2700萬元,淨利潤約430萬元。因雙方投資出現矛盾,合夥人王某某以劉虎雄虛報註冊資金爲由向河曲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2011年1月25日,劉虎雄被河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辦理了取保侯審。

2011年2月24日,河曲縣人民法院通知劉虎雄去取籤民事裁定書。此時劉虎雄才知道王某某已經向河曲縣人民法院起訴並申請了先予執行,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爲王某某。

“至此王某某便收取公司的所有應收車款私自佔有,徹底將我排除在公司經營管理之外。”劉虎雄說。

微信圖片_20200714210341.jpg

▲2011年3月28日,河曲縣人民法院做出一份編號相同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受訪者供圖

兩次裁定均未開庭審理

2011年2月24日,山西省河曲縣法院作出(2011)河民初字第36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載明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虎雄變更登記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於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要求將河曲縣通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爲王某某,並已提供擔保。河曲縣法院認爲,被告劉虎雄正在被河曲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裁定河曲縣通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劉虎雄變更爲王某某,王某某應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011年2月25日,河曲縣法院便給該縣工商局出具了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該局協助執行變更河曲縣通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爲王某某。

2011年3月28日,河曲縣人民法院作出一份編號相同的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載明: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虎雄變更登記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於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爲,原告與被告就此糾紛已協商解決,原告自願提出撤訴申請,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劉虎雄表示,雖然王某某撤訴,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實已經形成,至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還是由王某某擔任。另外,公司的1600萬元應收車款全部由王某某拿走。

另劉虎雄不解的是,上述兩個民事裁定,河曲縣法院均未開庭審理。而後隨着河曲縣人民檢察院就將其起訴到河曲縣人民法院,並於同年5月4日對虛報註冊資金判決了免於刑事處罰。

微信截圖_20200714210558.png

▲2016年2月1日,忻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答覆函,認爲河曲縣人民法院在辦理王某某訴劉虎雄變更登記案件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爲。受訪者供圖

忻州市檢察院:河曲縣法院故意違反法律法規

隨後,劉虎雄將此事反映到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處請求立案調查。2015年4月,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了反瀆職侵權局3名工作人員來到河曲縣調查此事。

2016年2月1日,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劉虎雄作了忻檢控申控復字[2016]3號答覆函。答覆函顯示:經調查,認爲河曲縣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王某某訴劉虎雄變更登記案件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在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矛盾尖銳的情況下,裁定先予執行變更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爲王某某,屬於違法行爲。由於經濟損失尚無法準確認定,現將此線索移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待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準確認定劉虎雄經濟損失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隨後,忻州市人民檢察院給劉虎雄出具了《河曲法院在辦理變更登記案中存在的問題》文件,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文件列舉了河曲縣法院存在6個方面的問題:

1、河曲縣法院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裁定先予執行變更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訴劉虎雄變更登記條件,不屬於先予執行範圍,王某某、劉虎雄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因利益糾紛存在尖銳矛盾,不符合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先予執行條件。另外該案在未經開庭、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河曲法院作出先予執行民事裁定,明顯違反《民訴法》相關規定。

2、河曲法院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法發【1994】29號1994年12月22日)第18項規定:人民法院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後,申請先予執行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或有關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訴的裁定送達前,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及有關的案外人,對撤訴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駁回撤訴申請。在王某某訴劉虎雄變更登記案中,河曲法院接到王某某撤訴申請後,沒有及時通知劉虎雄,就作出了准許撤訴的裁定,明顯違反了上述程序性規定。另外,在准許撤訴民事裁定書-(2011)河民初字第36號中,河曲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就此糾紛已協商解決,原告自願提出撤訴申請,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明顯與事實不相符。一是案卷中沒有王某某與劉虎雄的民事調解協議等材料;二調查得知,雙方因利益糾紛存在尖銳矛盾,並存續至今。

3、河曲法院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文號編排混亂,不排除人爲因素在內。河曲法院於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先予執行民事裁定書和2011年3月28日作出的准許撤訴民事裁定書,使用的都是(2011)河民初字第36號民事裁定書編號。

4、河曲法院未依法定程序對原告進行主體審查。該案民事訴狀中的原告是王某某、吳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4人,先予執行申請書中的申請人也是上述4人。但調查得知,吳某某、張某某2人未參與本次訴訟,上述兩份文書中的手印都不是其本人的。

5、河曲法院先予執行財產擔保中,存在虛假擔保嫌疑。

6、王某某提供給河曲縣工商局的變更法定代表人資料中,2011年3月1日《股東會議決議》只有王某某一人的簽字,不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河曲法院先予執行裁定書只引用《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八條的規定,不適用第七條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微信截圖_20200714210620.png

▲2016年5月27日,河曲縣人民法院給劉虎雄出具的《關於劉虎雄舉報問題信訪答覆意見》。受訪者供圖

河曲縣法院:未存在枉法裁判行爲

忻州市檢察院的回覆函讓劉虎雄看到一線曙光。

2016年4月28日,河曲縣人民法院召集劉虎雄在該法院審委會會議室開信訪答覆會。同年5月27日,河曲縣人民法院給劉虎雄出具了《關於劉虎雄舉報問題信訪答覆意見》。

河曲縣人民法院給劉虎雄的答覆意見顯示:當時對該類型案件首次接觸,也無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背景下,辦案中基於當事人的申請,經合議庭合議並向分管院長、院長彙報後,同意以先予執行裁定形式變更劉虎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並建議當事人(原告)向工商局申請變更,後當事人撤訴。根據相關法律和上級法院的評查意見及本院對此案的重新調查認爲,此案的處理應以判決確定由王某某作爲股東形成的公司變更法人決議爲有效決議爲宜,並建議王某某持法院生效判決書去工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本案審判人員並不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枉法裁判的行爲。當時,本院受理該案後,同時收到原告的先予執行申請,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認真審閱了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並對原告方提出先予執行申請進行了合議,認爲該案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其次,先予執行裁定的作出屬強制措施,故依照院部規定向分管領導及院長及時作了彙報,經同意,合議庭作出了先予執行的裁定。本案中,本院立案時以變更登記糾紛爲案由進行立案,綜合全案來看,本案案由應確定爲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爲妥。本院並未對公司整體經營進行干預處分,實質也未損害公司股東各自的利益。

本案在審理中,劉虎雄收到本院送達的先予執行民事裁定書、准予撤訴民事裁定書後,未在法定期間提出複議,也未向本院和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放棄了本案中的通過司法程序補救權利。時隔四年之後,劉虎雄再次提出的股權分紅收益損失是屬於公司股東侵權或公司清算糾紛調整的範疇,屬民事案件,其可在訴訟時效期內另行提起訴訟。

7月14日下午,劉虎雄告訴上游新聞,時至今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仍然未恢復,且公司經營將其排除在外,自己多次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處反映情況。

7月14日下午,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處相關負責人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劉虎雄的反映材料已經轉辦河曲縣法院處理。隨後上游新聞記者多次致電河曲縣法院院長電話,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記者撥打王某某電話,其電話顯示“已停機”。

工商信息顯示,河曲縣通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爲王某某,佔股67%,劉虎雄佔股33%。此外,該公司“吊銷,未註銷”。2015年,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河曲縣市場監管局對將該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相關推薦
  • 福建泉州酒店坍塌致29死 49名公職人員被問責
  • 香港特區政府:會依法查處在選舉過程中違反條例人士
  • 海南省政協副主席王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正接受調查
俞昌宗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作者:李洪鵬 責任編輯:俞昌宗_NBJ11145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