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廣大市民關愛生命 善待生命

生命猶可貴,千金亦難買。一個生命就是一個希望,一個生命就是一個夢想,每一個新生嬰兒的降臨都來之不易,雖然他出身平凡或貧困,但在平凡的生命也應爲之敬畏。

7月5日當日9時30分許,葉枝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轄區羣衆在葉枝鎮新洛村核桃樹下發現一名棄嬰,請你們及時前往處置”。接警後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聯繫醫生,併火速趕往現場,到達現場後民警發現一名正在啼哭的男嬰,僅用一牀毛巾包裹着,看上去剛出生不久,經鄉鎮醫生初步檢查,該名嬰兒生命體徵正常,於是民警立即把他接回派出所。

爲了照顧好男嬰,派出所民警還購買了奶粉、奶瓶、紙尿褲等嬰兒生活用品,在所裏給該男嬰餵奶粉、洗澡、換衣服、墊紙尿褲等,充當起了“臨時奶爸、奶媽”,同時聯繫當地社幹部先幫忙前去照看嬰兒。

由於男嬰身上以及現場的衣物裏僅有嬰兒出生日期,派出所組織警力對遺棄地點周圍的住戶、過往羣衆展開了細緻的走訪調查,但均未獲得任何有價值線索。

葉枝派出所按照相關程序,及時聯繫民政部門把嬰兒送往維西縣第一人民醫院進行全面檢查體檢,其體檢結果爲完全健康。因工作原因,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沒有時間全面照顧看護,目前該男嬰暫時寄養在保和鎮某戶家中代爲看護照顧,並進行登報公示60天,如60天以內,家人不來認領,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可以進行領養。

普法小知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以上(二)、(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可以被收養,但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孤兒。

領養條件須知

雲南省公安機關戶籍業務工作規範

第二節收養登記

第一百零四條公民收養未成年人的,被收養人未作常住戶口登記的,收養人應當向其常住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養人的書面申請;

(二)《收養登記證》;

(三)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被收養人已作常住戶口登記的,按戶口遷移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該機構應向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棄嬰(兒童)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一)社會福利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兒童)入院登記表;

(三)棄嬰(兒童)的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四)社會發布的尋親公告。

第一百零六條事實收養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

1999年4月1日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養人個人申請;

(二)事實收養公證書;

(三)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節存疑人員登記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且無親子鑑定條件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後確認爲中國公民的,按存疑人員登記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撫養人的書面申請;

(二)本人或撫養人的陳述情況說明;

(三)公安機關詢問筆錄(至少詢問三人,含一名知情且無利害關係人);

(四)公安機關調查結論。

第一百一十二條1999年4月1日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且不符合收養登記、收養公證辦理條件的,在採集被收養人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且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可按照下列順序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一)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

(二)派出所直管公共戶、社區集體戶,並登記爲非親屬;

(三)隨撫養人登記,並登記爲非親屬。

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登記戶口的,按本規範第一百零五條辦理;

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戶、社區集體戶登記爲存疑人員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棄嬰(兒童)的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二)社會發布的尋親公告;

(三)派出所調查結論。

隨撫養人登記爲存疑人員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撫養人書面申請;

(二)撫養人陳述情況說明;

(三)棄嬰(兒童)的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四)社會發布的尋親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會救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採集流浪乞討人員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後,爲其在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集體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一)社會救助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社會救助機構《求助登記表》;

(三)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四)社會發布的尋親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條按存疑人員登記戶口後,本人、撫養人或監護人在獲得《出生醫學證明》、進行DNA親子鑑定或補充辦理《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後,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可以去除存疑標記。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民登記有其他戶口的,註銷按存疑人員登記的戶口。

來源:維西警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