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汕頭潮陽法院堅決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工作部署,強化組織領導,深入開展“六清”行動,持續重拳出擊,對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從快從重予以懲處。

2020年7月14日、15日,潮陽法院依法分別對被告人鄭維、翁某偉等2宗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鄭維犯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翁某偉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爲非作惡持械鬥毆

2018年5月開始,被告人鄭維與同案人簡軍、王先鋒、王攀林、簡某貴、黃文富、王先吉、孟傑、趙文靖、簡秋、陳貴友、簡方元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組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動輒以暴力手段,分分合合,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鄭維參與持械聚衆鬥毆犯罪2宗造成2人輕微傷;持械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宗造成1人輕微傷。

欺壓百姓暴力襲警

從2017年年底開始,被告人翁某偉與同案人陳烈、李陶、魏某圓、陳靜、陳金卓、李某等人(均已判刑)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以同案人陳烈爲主,以同案人李陶、魏某圓、陳靜、陳金卓、李某、被告人翁某偉等人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動輒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分分合合,在潮陽區谷饒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翁某偉結夥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還結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五人輕微傷。

法院判決

潮陽法院認爲,被告人鄭維結夥參與持械聚衆鬥毆、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應當以聚衆鬥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偉結夥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還結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潮陽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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