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日7日,泰和县公安局中龙森林派出所侦办的肖某失火一案,经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案件还原

2019年12月11日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肖某为方便其菜园修建围墙,用打火机燃烧其菜园内及围墙旁边田埂上的杂草,但未等火完全熄灭就回家睡觉,随后火星复燃并一路沿农田蔓延开来,引发灌溪镇桃源村“牛形大坑”等山场森林火灾,等到肖某睡醒后,才发现火势已经烧到山上,酿成大错。

经现场目测,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在30亩以上。民警立即将肖某带离调查,犯罪嫌疑人肖某对失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民警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肖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随意野外用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0亩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失火罪,故出现了开头法院判决的一幕。

天干物燥、气温很高,现正处于夏季收割稻子的时候,此时更要时刻注意防火,不要随意焚烧秸秆、稻草,不要随意野外用火、玩火,不然一不留神就变身“火老虎”引发森林火灾,判刑又赔钱真是损人又害己。

森林防火注意事项

● 严禁在林区烧秸秆、烧稻草、烧荒、烧田埂等;

● 严禁在林区玩火、野炊、烤火等;

●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山林;

●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各项规定,注意防火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或林业等相关部门报告。

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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