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日7日,泰和縣公安局中龍森林派出所偵辦的肖某失火一案,經泰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兩年。

案件還原

2019年12月11日10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肖某爲方便其菜園修建圍牆,用打火機燃燒其菜園內及圍牆旁邊田埂上的雜草,但未等火完全熄滅就回家睡覺,隨後火星復燃並一路沿農田蔓延開來,引發灌溪鎮桃源村“牛形大坑”等山場森林火災,等到肖某睡醒後,才發現火勢已經燒到山上,釀成大錯。

經現場目測,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在30畝以上。民警立即將肖某帶離調查,犯罪嫌疑人肖某對失火燒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日民警依法對其刑事拘留。

肖某違反森林防火法規,隨意野外用火,失火引發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達30畝以上,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失火罪,故出現了開頭法院判決的一幕。

天乾物燥、氣溫很高,現正處於夏季收割稻子的時候,此時更要時刻注意防火,不要隨意焚燒秸稈、稻草,不要隨意野外用火、玩火,不然一不留神就變身“火老虎”引發森林火災,判刑又賠錢真是損人又害己。

森林防火注意事項

● 嚴禁在林區燒秸稈、燒稻草、燒荒、燒田埂等;

● 嚴禁在林區玩火、野炊、烤火等;

● 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品進入山林;

● 在森林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各項規定,注意防火安全;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或林業等相關部門報告。

知識小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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