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採取了強制拘傳措施,被執行人潘某某與申請人雙方達成和解,經協商一致,被執行人當場履行了8500元的賠償款。

早在2011 年12月的一天,潘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沿三臺西路由西向東行至立交橋中部時與迎面而來的羊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碰,致使兩車前端受損,雙方當事人頭面部受傷。事故經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羊某某無責任。羊某某受傷當天前往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12972.08元,加上護理費等其他費用,羊某某的經濟損失合計14492.08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潘某某賠償羊某某經濟損失14492.08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判決生效後,潘某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無奈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名下銀行、房產、車輛等進行精準查詢,但當時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也逃避執行拒不露面,案件只能按照程序終結了本次執行。不過,法院一直未放棄該案件的線索查找,當申請人向執行幹警提供了被執行人行蹤線索後,調查執行中隊的幹警迅速出發將潘某某拘傳到法院。執行幹警告訴潘某某,如若還不履行義務,等待他的將是更爲嚴厲的強制措施。在羈押室內,本以爲法院只是虛張聲勢的被執行人終於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開始着急了,一改之前的推諉敷衍、不以爲意的態度,主動與申請人協商達成了和解,並打電話聯繫朋友送來了全部案款。至此,案件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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