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涉嫌“套路貸”詐騙、民間借貸糾紛高達142件? 外貿信託發表聲明公開回應

記者 劉佳 

近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一則公告,指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貿信託)因“借款人55萬元未按時歸還、而處置借款人110萬元的房屋”的行爲,被法院認定涉嫌以“套路貸”的方式詐騙,並將外貿信託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月22日,外貿信託在其官網發佈聲明稱,外貿信託於1987年經原銀保監會批准獲得金融許可證,批准包括“貸款”等在內的經營權限。“多年來,我司開展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是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及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未經許可、非法放貸的情況。”

涉嫌“套路貸”詐騙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於資金週轉需要向外貿信託借款52萬元,借款期間60個月,利息共計39萬元。周某將自己位於廣東省中山市的房產爲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爲5年(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簽訂抵押合同當日,外貿信託要求周某與其關係人羅某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授權羅某可對該抵押房屋進行賣房和收款,否則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種情形下,周某簽訂了委託合同,並於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橫琴公證處對該委託合同進行了公證。但外貿信託實際發放貸款僅46萬元。

後因周某延期還息,2017年4月10日,羅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抵押房產以55萬元的價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羅某向周某出具了賣房通知書。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產局查詢才知道外貿信託、羅某已將抵押房產賣掉。

周某認爲,因外貿信託、羅某在借款期限未到期之前就將抵押房產變賣,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羅某變賣抵押物的行爲是無效的。

另外,2017年4月10日,該房產價值己經達到110萬元,羅某僅以55萬元就取得抵押房產,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明顯不構成善意取得。且買主、外貿信託與羅某可能是一夥的,惡意串通來損害周某的合法利益。周某認爲,2017年4月10日簽訂的廣東省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查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爲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爲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就本案而言,被告羅某、外貿信託的行爲涉嫌以“套路貸”的方式詐騙,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不僅如此,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中顯示:“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外貿信託在該院有142件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本院於2020年5月28日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外貿信託,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內向該院提交其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相關金融許可手續。外貿信託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許可證及原銀監會批覆中未顯示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

對此,法院認爲,外貿信託以盈利爲目的經常性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未舉證證明其取得了相關部門的金融許可,對於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金融活動依法不予支持,並駁回外貿信託的執行請求。

記者注意到,外貿信託是消費金融領域的重度參與者。上述裁判文書的出現,是否暗示信託公司不能參與消費金融模式?

對此記者多次致電外貿信託,截至發稿,電話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在聲明中,外貿信託表示針對近期提及的某法院駁回外貿信託申請執行事件,外貿信託正在就相關裁定履行司法救濟程序,向法院提出異議,同時積極與法院進行溝通,進一步提供相關事實及材料。

消金業務承壓

近年來,在通道業務不斷壓縮和房地產信託受限的背景下,消費金融逐步成爲信託業新的業務增長點。

根據信託業協會調研數據顯示,2018年已有近六成的信託公司佈局消費金融信託業務,規模已經達到3000億。

在規模激增的同時,部分信託公司不斷地擴張消費金融業務邊界,開展的模式主要包括助貸業務模式、流貸業務模式以及基於消費金融信託資產形成的ABS模式。

而所謂的“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假借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借款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天眼查顯示,外貿信託於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旗下從事信託業務的公司。公司股東中化資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持有97.26%和2.74%的股權,通過股權穿透可以看出,公司實控人爲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末,外貿信託註冊資本80億元,信託資產管理規模4457.65億元,營業收入27.89億元,利潤總額23.52億元。此外,外貿信託還參股諾安基金、寶盈基金和冠通期貨。

外貿信託因沒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而被駁回的司法判例引發市場關注,是否暗示信託公司不能參與消費金融模式?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由於消費金融客戶羣體較爲複雜,需要信託公司具有系統的風控能力及豐富的消費金融經驗。“消費金融業務具有小而散、頻次高、客戶羣體複雜的特點,所以,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賴金融科技的力量。除此之外,小部分信託機構可能會在接下來的競爭中退出市場。”

普益標準研報分析認爲,2017年以來,行業監管力度大幅加強,加速行業出清。因此信託公司在消費金融的業務開展過程中,需要儘可能謹慎地選擇合作對象,最大限度地規避合規風險。

根據執行裁定書,從2018年至今外貿信託在法院有142件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執行案件,筆數遠遠超過“職業放貸人”規定的數量,這也許是法院加強審查的原因。

“這是給不合規開展業務的信託公司敲響警鐘。”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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