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近日,國信證券南京一營業部房租到期退租後向房東索要10萬元押金,而房東則反訴要求國信證券方面支付超期佔用費用21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6年1月,國信證券南京一營業部與唐某某、蔣某、楊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三人其下房屋租賃給國信證券營業部使用,租賃期爲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三人按其各自面積分攤收取租金。同月15日,國信證券營業部向唐某某支付押金10萬元。  

2019年1月3日,雙方續約。此次租賃期爲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七個月租金爲50萬元,到期退還押金。合同規定,租賃期滿後,國信證券營業部需將房屋原設計分割牆體(2016年租賃期間國信證券曾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將獨立的房屋打通爲一個整體)及原設計水電按某某等三人要求恢復後交還。同時條約也規定,若租賃期滿,國信證券營業部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需支付原日租金兩倍的租金。

同年7月,國信證券營業部聯繫唐某某交房事宜時,唐某某提出將房屋恢復原狀要求。隨後,國信證券營業部委託裝飾公司對房屋進行原狀恢復,並於9月12日向唐某某等三人發送律師函,催促其在收函後三日內驗收房屋,並返還租房押金。唐某某於14日收到該函件,17日唐某某等三人自行收回案涉房屋,但並未退還押金。爲了討回押金,國信證券營業部將三人告上法庭。

唐某某稱,雙方租賃合同已於2019年8月2日履行完畢,但營業部方面卻長期佔用房屋至2019年9月17日。根據合同約定,國信證券營業部逾期交房應賠償房屋佔有使用費21.34萬元,扣除押金10萬元,國信證券營業部房屋尚欠佔用費10餘萬。因此三人對國信證券提出反訴,要求國信證券支付此期間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國信證券究竟算不算逾期返還房屋?關鍵點在於國信證券雖在2019年7月提出交還房屋,但真正將房屋恢復原狀歸還時已屆至2019年9月12日。唐某某等三人認爲此行爲屬於逾期返還房屋,需支付此期間的房屋佔有費,但營業部方面則認爲這段時間的延誤是爲了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改造房屋,並非房屋交付時或租賃期滿時的狀態,不應承擔房屋佔有使用費。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國信證券營業部應當將房屋恢復後交還出租人,但國信證券營業部未能租賃期間屆滿前返還房屋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要求應支付原日租金兩倍的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但經法院綜合裁定以原日租金1.3倍的標準支付爲宜,判決國信證券營業部向唐曉輝等三人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13.93萬元。同時唐某某、蔣某、楊某某也需返還信證券股份營業部房屋押金10萬元。(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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