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實施了快30年了,但是還是有很多人在籌劃養老保險政策的時候比較晚,把希望寄託在補繳養老保險身上。說實話,一些地區在過去可能有過一次性買夠15年養老保險的政策,但是現在都已經全部清理,未來不會有這樣的政策了。不準補繳養老保險的依據是什麼呢?

實際上,國家早在2001年《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了,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和以各種形式參保的靈活就業者,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後來2001年文件有些部分失效,2016年人社部再次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不符合參保條件就不能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範圍,主要指的是一些地區在推動農轉城的時候,有的地區會將失地農民納入職工養老保險。畢竟我們過去都是城鄉分離的就業體系,農民務農的時間不符合養老保險補繳的時間。否則,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自由就業的時間,也是可以符合補繳的時間了。

文件中又強調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事後追補繳費。

2018年開始,北京、深圳、青島、吉林等很多地區都陸續取消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補繳政策。

有沒有補繳養老保險的規定呢?有,但是對符合國家規定補繳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符合條件的補繳養老保險。

國家有一類強制參加社保的要求,那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爲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雙方共同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比如說養老保險,職工承擔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承擔繳費基數的16%。

靈活就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的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己承擔社會保險費。

一般來說,企業沒有按時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行爲是屬於違法行爲,如果這種違法行爲導致職工養老保險不能交上,這樣也確實會導致職工利益受損。爲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了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可以補繳,不過需要繳納滯納金。

當然,這種情況並不是說只要承擔了5/10000的滯納金,補繳養老保險就是合法的順理成章的事情。比如說按照山東省養老保險的補繳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補辦用工手續、填寫申請表、提供有關的會計憑證或者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出具的有效法律文書。主要還是證明確實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通過虛假材料證明,這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爲。6月份,北京市剛剛通報兩起通過虛構勞動關係騙取社會保險費的行爲,相關責任人直接被刑拘或者批捕。

爲什麼養老保險不能補繳呢?

很多人納悶爲什麼養老保險就是不能補繳呢?

其實,養老保險的繳費是充滿了社會責任的。我們的養老保險是現收現付制度,用參保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供養已經退休的老人。我們繳費時間越長,說明我們承擔的這種社會責任越久,這也是我們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的基礎。

另外,生活中存在各種各樣的意外,每一個年齡段都有去世的風險。如果我們通過事後補繳方式,實際上是對按月繳納人的不公平,即使繳錢多一點也是不公平的。

還有,養老保險補繳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的現金流,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對於補繳後養老金的負擔,也會產生很大的壓力,畢竟我們的人均預期壽命很長,自己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遠遠不夠供養已經退休的老人。

今年國家有臨時性政策,允許緩繳2020年的養老保險。主要原因還是由於新冠疫情的影響,導致很多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不穩定,因此國家允許緩繳不收滯納金。2021年還是可以補繳2020年的養老保險,不過需要按照2021年的繳費基數補繳。不過這些政策是臨時性政策,未來會取消的。

所以,現在養老保險補繳政策是越來越少了,大家還是按照規定按月繳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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