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是还给工行的,银行能把钱给你”

信贷员脱口而出的一句承诺就能让四处招摇撞骗的贷款人顺利从小贷公司拿到“周转资金”,不过,当这笔“拆东墙补西墙”的借款逾期之后,银行到底该不该为信贷员“鲁莽”的行为埋单?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真相。

伪造材料骗贷近2000万

银行信贷员出面帮忙“倒贷款”

文书显示,2012年2月20日,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精密机械)法定代表人王某波以采购货物为由,编制虚假的恒大精密机械资产负债表,并伪造价值364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通过工行聚宝支行向丹东工行申请200万元贷款。六个月后,王某波通过贷新还旧的方式将贷款还清。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波采取相同的手段,利用其编制的虚假材料先后四次从工行成功申请贷款共计1980万元。

事情的转折出现在2013年6、7月间,尝到甜头的王某波再次以申请购买起动机为由,编制虚假的恒大精密机械总分类账、数量金额明细账,并伪造了价值714万元的购销合同和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续,通过工行凤城支行向丹东工行申请贷款490万元。在办理贷款期间,王某波给了工行凤城支行信贷员李某宏一张1000元购物卡。与之前一样,贷款再次顺利通过审批,王某波遂将该款用于偿还之前的欠款。

随着新贷款还款日期的不断临近,王某波又想出了不同的“对策”。2013年9月2日,王某波找到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佟某,提出想要借款480万,用来“倒贷款”,借款期限一个月。佟某便要求王某波当面打电话给工行信贷员李某宏,以核实相关情况。

在电话中经过一番交流之后,当天下午王某波又开车接李某宏专程来到佟某的公司,让佟某当面向李某宏核实贷款情况。李某宏称,“王某波在工行凤城支行的下笔贷款肯定能批下来,批下来后我负责还给你,钱如果王某波还不上,我给,这钱是还给工行的,银行能把钱给你”。李某宏还信誓旦旦的表示,“我不可能为了银行把自己送进去”。

口头“担保”承诺的同时,王某波又给佟某打了一张借条还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王某波和李某宏都在借款人处签了字,佟某这才将扣除利息后的借款打给了王某波在工行的账户。

信贷员“承诺”脱口而出

银行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旧账还没还完,王某波又“惦记”起了新的贷款。在佟某答应借款的当天,王某波便“马不停蹄”地来到工行凤城支行,以购买原材料农机配件为由,再次用伪造的材料申请了500万元贷款。

不过这一次,此前畅通无阻地贷款审批流程却意外地遭遇了“拦路虎”,该笔贷款在报送工行辽宁省分行审批时因缺少部分材料未被批准,让骗贷的事实露出了马脚。

法院一审裁决认为,信贷员李某宏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恒大精密机械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王某波犯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十六年,同时依法追缴恒大精密机械违法所得490万元,返还丹东工行,依法追缴王某波违法所得465.6万元,返还佟某。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受害方佟某曾向一审法院提出,王某波曾数次找到佟某请求借款,但均被佟某拒绝。不过后来,工行信贷员李某宏为了保证丹东工行的480万元贷款能够正常收回,隐瞒了该笔贷款没有合法抵押物、相关贷款手续系伪造倒贷真实且正在办理之中等不符合正常贷款规定的事实真相及恒大精密机械实际经济情况,表示在归还贷款后可继续为其发放新贷款,并亲自在借款借据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最终才导致王某波从佟某处骗取465.6万用于偿还丹东工行贷款。

对于信贷员的类似“担保”行为,银行到底该不该对借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宏虽是工行凤城支行的工作人员,但其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并非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亦非以丹东工行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得到丹东工行的授权或事后追认。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进而不能由丹东工行对其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由丹东工行对佟某的借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恒大精密机械赔偿佟某借款损失465.6万元(扣除王某波诈骗犯罪案件中已被追缴返还给佟某部分的款项)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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