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攀钢钒钛一全资子公司科室负责人在2年不到的时间因帮他人中标公司项目,收受了40万元好处。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李某担任攀钢钒钛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生产计划科副科长、科长,负责运输项目的招投标委托等工作。 2016年,钛业公司钛冶炼厂、高炉渣提钛运输服务项目邀请招标,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运输业主任某提供帮助,对任某关联的投标公司只做了形式资质审查,并将并将2015年攀钢汽运公司投标钛冶炼厂运输项目情况透露给任某使其低价中标2016年钛冶炼厂运输项目。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李某任钛冶炼厂生产运行总监。在此期间,李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在将任某关联的攀枝花航行运输有限公司和攀枝花为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到钛冶炼厂2017年汽车运输服务项目上,最终攀枝花航行运输有限公司中标。

据李某的裁判文书显示,在2016年到2018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任某谋取利益的同时,分12次收受任某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每次贿送额度从1万到7万不等。

李某在监察委员立案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收受任某所送现金40万元的事实,并退清了赃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国企员工以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清所获赃款,依法判处李某犯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40万元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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