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泰銀行一支行違法放貸7億案12員工獲刑 沒追回零頭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7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7月23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刑事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民泰銀行蕭山支行違法放貸案細節。包括時任支行長在內的12名員工獲刑,貸款金額共計7.38億元,現歸還本金共計1522.57萬元,尚餘貸款本金共計7.22億元未歸還,高達7.38億元貸款僅收回2.06%。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8)浙01刑終1018號)顯示,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軍、謝某萍、吳某、蔣某飛等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於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浙0109刑初792號刑事判決。彭某媛、付某康、陳某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爲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二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蔣某飛、周某祥和楊某、趙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分別與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行長被告人沈某軍、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業務三部總經理、行長助理、副行長被告人謝某萍串通,虛構貸款理由、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等,拉攏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向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期間,被告人沈某軍、謝某萍指使時任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原業務二部總經理被告人吳某、原主辦客戶經理被告人傅某斌、方某、周某、傅某麗、蔡某超等人以及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委派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的原風險經理被告人張某軍、董某利、彭某媛、汪某先後分別以“不進行貸款調查”,“讓貸款人在空白貸款材料上簽名捺印”,“虛構貸款理由”,“僞造銷售合同”,“僞造收款收據”,“不實質審覈貸款資料”等手段,違法向被告人蔣某飛、周某祥和楊某、趙某1等人聯繫的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333個單位或個人發放貸款,貸款金額共計7.38億元,現歸還本金共計1522.57萬元,尚餘貸款本金共計7.22億元未歸還:

1.被告人吳某作爲原業務二部總經理對參與違法發放的貸款未盡審查職責,貸款金額共計6.59億元。被告人人傅某斌、方某、周某、傅某麗、蔡某超作爲原主辦客戶經理對參與違法發放的貸款未盡審查職責,其中被告人傅某1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2.87億元、被告人方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2.22億元、被告人周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5800萬元、被告人傅某麗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1460萬元、被告人蔡某超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1230萬元。被告人張某軍、董某利、彭某媛、汪某作爲原風險經理對參與違法發放的貸款未盡審查職責,其中,被告人張某軍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3.30億元、被告人董某利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2.87億元;被告人彭某媛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8399萬元;被告人汪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金額共計2445.8萬元。

2.被告人蔣某飛本人或由他人介紹,聯繫杭州傑驕化纖有限公司、杭州榮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範某1東、傅某1等124個單位或個人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共計2.73億元,現歸還本金共計654.58萬元,尚餘貸款本金共計2.66億元未歸還。被告人付某幫助被告人蔣某飛介紹杭州蕭山黨山福宗木架經營部、杭州蕭山臨浦周某1五金商行、葛某1、孟某等25個單位或個人及本人的杭州康贏紡織品有限公司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3540萬元。被告人蔣某興幫助被告人蔣某飛介紹徐某1、徐某2、戚某1、來茶英、陳某1、湯某1、姚某7人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330萬元,尚有320餘萬元未還。被告人鄭某紅幫助被告人蔣某飛介紹鄭某1、唐某、王某1、華某、趙某2、曹某16人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180萬元,尚有170餘萬元未還。被告人錢某芳、壽某芳系被告人蔣某的財務人員,負責幫助僞造相關貸款材料、帶貸款人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及貸款款項流轉等事務。被告人錢某芳參與騙取貸款金額共計4650萬元;被告人壽某芳參與騙取貸款金額共計600萬元。

3.被告人周某祥本人或由他人介紹,聯繫杭州卓然建設有限公司、杭州妙娟貿易有限公司、周某2、周某3等77個單位或個人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1.47億元,現歸還本金共計23.90萬元,尚餘貸款本金共計1.47億元未歸還。被告人黃某平幫助被告人周某介紹傅某2、邵某1、黃某1、黃某2、黃某3、王某2、黃某4、黃某5、田某1、範某2、田某2及本人共12人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600萬元。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陳某幫助被告人周某祥介紹曹某2、周某4、謝某、潘某、吳某、袁某、蕭某分別以杭州蕭山我蕭電腦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我華電子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北幹偉標門業有限公司、杭州蕭山潘某門業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吳某汽配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北幹納米數碼產品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城廂每日鮮日用品有限公司7家公司的名義到民泰銀行蕭山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2090萬元,並幫助辦理上述公司的工商變更手續。被告人陸某峯、詹某佳系被告人周某的財務人員,負責帶貸款人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及貸款款項流轉等事務。其中,被告人陸某峯參與騙取貸款金額共計3200萬元;被告人詹某佳參與騙取貸款金額共計2040萬元。

另,被告人付某康助葛某2(另案處理)介紹汪某、李某1、沈某1到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瓜瀝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150萬元;被告人鄭某紅幫助張某1(另案處理)介紹諸某、胡某1到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瓜瀝支行“借名貸款”,騙取貸款金額共計100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祥、陸某峯、陳某、張某軍、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彭某媛、周某、錢某芳、付某康、汪某、詹某佳、傅某麗、蔡某超、黃某平、蔣某興自動投案。

原審根據上述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軍、謝某萍各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9萬元;判處被告人彭某媛、周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被告人傅某麗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被告人蔡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7萬元。

以騙取貸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蔣某飛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祥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錢某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被告人付某康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被告人陸某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被告人詹某佳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被告人壽某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蔣某興、鄭某紅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令涉案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銀行損失。

上訴人彭某媛上訴稱本案應認定爲單位犯罪。上訴人付某康上訴稱其家庭困難,請求對其適用緩刑。上訴人陳某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法院予以改判。

法院認爲,上訴人彭某媛及原審被告人沈某軍、謝某萍、吳某、張某軍、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彭某媛、周某、汪某、傅某麗、蔡某超身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上訴人付某康、陳某及原審被告人蔣某飛、周某、錢某、陸某峯、詹某佳、壽某、黃某平、蔣某興、鄭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在共同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中,原審被告人沈某、謝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彭媛媛、原審被告人吳某、張某、傅某斌、董某、方某、周某、汪某、傅某麗、蔡某2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騙取貸款犯罪中,原審被告人蔣某飛、周某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付某康、陳某、原審被告人錢某芳、陸某峯、詹某佳、壽某芳、黃某平、蔣某興、鄭某紅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彭某媛、付某康、陳某、原審被告人周某祥、陸某峯、張某軍、傅某斌、董某利、方某、周某、錢某芳、汪某、詹某佳、傅某麗、蔡某超、黃某平、蔣某興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系自首,均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上訴人付某康、陳某提出的量刑的意見,經查,原判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行爲的積極程度分別予以處刑,量刑並無不當,故上訴人付某康、陳某請求本院改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原判對涉及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的相關被告人未作主、從犯認定不當,法院予以糾正,鑑於原判量刑仍屬適當,法院對此不予改判。原判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某媛、付某康、陳某的上訴;

二、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裁判文書網此前在2020年1月22日發佈的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9)浙0109執8753號之四)顯示,

被執行人沈某軍、謝某萍、蔣某飛、吳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法院於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浙0109刑初792號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沈某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應當由其退賠給被害人經濟損失7.22億元及應當由沈某軍承擔的罰金20萬元、被執行人謝某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應當由其退賠給被害人經濟損失7.22億元及應當由謝某萍承擔的罰金20萬元、被執行人蔣國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應當由其退賠給被害人經濟損失2.66億元及應當由蔣國飛承擔的罰金20萬元、被執行人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應當由其退賠給被害人經濟損失6.59萬元及應當由吳某承擔的罰金15萬元,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義務、申報財產,被執行人沈某軍已支付案款34.75萬元,餘款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進行了調查,查明,被執行人沈某軍名下有銀行存款,法院已依法扣劃,得款24321.26元;被執行人沈某軍名下有汽車一輛,法院已登記查封,但未實際扣押。截止2020年1月17日,本案已執行到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應當由被執行人退賠給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37.18萬元,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的罰金被執行人未履行。

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終結執行。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浙江民泰商業銀行(下稱:民泰銀行)前身系成立於1988年5月的溫嶺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轉製爲城市商業銀行,是一家專門從事小微金融服務的專營銀行。民泰銀行始終以客戶爲中心、以市場爲導向,組建了普惠金融總部等5大金融總部以及辦公室等11個管理部門,建立了條線化、專業化、流程化的組織架構,形成責權明確、運行高效、管控到位的工作機制。民泰銀行設有台州管理部、總行營業部及舟山、杭州、成都、寧波、上海、義烏、紹興、嘉興、溫州、衢州、麗水、湖州等12家分行,在浙江、江蘇、福建、廣東、重慶、西藏等省市區主發起設立了10家民泰村鎮銀行,全行的分支機構數量超240家。

此外,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去年底,浙江銀保監局披露了3張指向民泰銀行杭州蕭山支行的罰單。因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發放不符合條件的貸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貸款資金轉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虛增存貸款,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杭州蕭山支行被罰款195萬元。此外,沈某軍對該行相關行爲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吳某負有直接責任,兩人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近年來,民泰銀行陸續被曝出“蘿蔔章”、違法放貸案、販賣公民信息等案件,多名員工深陷其中,顯現出銀行內控管理疏漏。

中國基金報報道,實際上,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在2013年至2016年期間也發生了“借名貸款”事件。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判決顯示,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副行長倪某指使該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魯某、趙某等人找來的不符合相應貸款條件的人員、公司發放貸款。期間,被告人沈某作爲該行風險經理對參與違法發放的貸款共計118筆5290萬元未盡審查職責,實際損失共計1010餘萬元。沈某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7萬元。

前述沈某案件中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副行長倪某,除了違法發放貸款,更是製造了一起大案,夥同他人用“蘿蔔章”狂騙43億元。狂騙43億、違法所得達11億元的倪某被認定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與前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鳳凰網財經報道,據民泰銀行2019年年報顯示,截止2019年底銀行總資產1572.42億元,2019年度營業收入47.78億元,歸母淨利潤7.6億元,不良貸款率1.68%,資本充足率11.45%,一級資本充足率9.20%,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9.17%。而據民泰銀行2020年一季報顯示,截至2020年3月末,不良貸款率小幅上升至1.9%,資本充足率10.82%,一級資本充足率9.06%,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9.06%,均較去年底下滑,風險抵禦能力較前進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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