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來西亞法院裁定前總理納吉布多項貪腐指控罪名成立)

新華社吉隆坡7月28日電 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28日裁定,前總理納吉布在所涉“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一馬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的案件中受到的7項指控罪名成立,處以12年監禁和2.1億林吉特罰金(約合3.5億元人民幣)。

吉隆坡高等法院法官穆赫德·納茲蘭表示,在辯方辯護階段,納吉布的辯護團隊未能對檢方的任何一項指控提出令人信服的質疑,因此他裁定納吉布面臨的7項指控罪名全部成立。

法官綜合各項罪名判處納吉布12年監禁和相當於5倍涉案金額的2.1億林吉特罰金。如果納吉布未能繳納罰金,將被處以額外5年監禁。

納吉布當天在法庭宣判後表示他將提起上訴。法官同意辯方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以等待納吉布的上訴結果。

納吉布2009年擔任總理後設立名爲“一馬公司”的國家投資基金。檢方指責納吉布在涉及“一馬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的交易中牟利4200萬林吉特(約合6900萬元人民幣),對他提出3項背信、3項洗錢和1項濫用權力的指控。案件於去年4月開始審理。同年11月,吉隆坡高等法院裁定,檢方爲SRC國際案件相關的7項指控提供了有力證據,案件進入辯方辯護階段。今年6月5日結束審理。

2018年5月,馬來西亞舉行大選,納吉布敗選。自卸任總理以來,納吉布已累計受到超過40項指控,但他均予以否認。(完)

netease 本文來源:新華社 作者:林昊 責任編輯:李崇_NN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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