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借钱、借手机

那你听说过,借银行卡吗?

如果你的朋友向你借银行卡

你会怎么做?

如果你的朋友借了银行卡后,多了10万元

你又会怎么做?

不知道的话

那就,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件吧!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7至8月间,被告人贺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鲍某(另案处理)使用过程中,于2019年8月15日前后发现鲍某等人将从被害人郭某处骗取的赃款其中人民币10万元转入该银行卡内,便心生贪念,被告人贺某通过先挂失再补卡的方式,将该银行卡内的10万元赃款据为己有并挥霍。

“从天而降”的10万元

心生贪念

从而非法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贺某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其朋友帮助下退赔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万元,发还被害人郭某;责令被告人贺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8万元。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