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他咆哮會場,威脅市委主要領導爲自己安排重要崗位一把手職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王珍報道 楊仲雄,男,1969年11月出生,甘肅省定西市政協研究室原副主任(正處級),第三屆、第四屆定西市政協委員,曾任定西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等職。2019年7月,因涉嫌嚴重違法被定西市監委立案調查。同年8月,楊仲雄被免去定西市政協研究室副主任職務,撤銷市政協委員資格,並經民盟中央同意開除其盟籍;9月受到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4月,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楊仲雄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5萬元”。

至此,一個侵蝕定西政治生態,打着監督幌子誣告陷害他人,飛揚跋扈、爲所欲爲的“兩面人”被層層撕掉僞裝,露出其真實面目。

 官迷心竅,爲達升遷目的不擇手段

在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押往看守所的途中,自詡“反腐英雄”的楊仲雄仍然振振有詞地大談反腐敗工作:“我一如既往地進行反腐……”

然而,自稱“反腐英雄”的他真的是出於維護公平正義而開展監督嗎?定西市監委的調查結果給出了答案:他假借舉報之名給自己“看不順眼”的幹部“潑髒水”“下絆子”,嚴重影響了一個地方的政治生態。

這麼做的目的只有一個,爲自己的升遷之路掃清障礙。

據調查人員介紹,2015年底,爲謀求關鍵崗位職務,楊仲雄一邊給時任定西市委主要領導發短信“毛遂自薦”,一邊開始不擇手段“掃清”升遷道路上的障礙,多次編造事實舉報時任定西市安監局領導“弄虛作假,虛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問題。經有關部門查證,舉報失實。

一計不成,再生一計。不甘心的楊仲雄後來多次找到時任市委主要領導,甚至採取咆哮會場的方式,威脅其給他安排重要崗位一把手職務。

最終,楊仲雄仍未能如願,但他並沒有就此放棄“求官”的想法。

後來,定西市政協一位副主席即將退休,楊仲雄又變得“活躍”起來。“這前後他(楊仲雄)就到處活動,到處造輿論,給大家宣揚說‘我有能力有資歷,能勝任這個職務’。”定西市政協有關人員說。

是否真如他自己所說“有能力有資歷”?與其共事的工作人員並不這麼認爲。“這個人(楊仲雄)一切都是以自我爲中心,爲了達到個人的目的,不擇手段、不守規矩,好像凌駕於任何人、任何組織之上。”定西市政協一位領導幹部說。

“他所做的一切都是爲了謀取更大的權力。”調查人員告訴記者,一心想當官的楊仲雄,還曾私自將自己辦公室原有的門牌號“0541”改爲和自己手機尾號、微信尾號相同的“0567”,暗喻自己的仕途會“步步高昇”,“這充分暴露了他‘官迷’的本色。”

楊仲雄謀求更高職位的願望終究落了空。但他沒有從自身查找原因,而是內心失衡,遷怒埋怨組織,並開始把矛頭指向市委有關領導,先後多次編造事實進行誣告。

不僅如此,爲了向組織發泄未將其列爲考察對象的不滿,他還想盡辦法干擾組織部門工作。

被查處前的幾個月,楊仲雄仍然不“消停”。2019年1月,在甘肅省委對有關領導幹部考察公示期間,他又在自己視爲“競爭對手”的多名領導幹部身上大做文章。

“楊仲雄長期誣告領導、構陷同事,屢次發表不實言論或文章,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生態。”調查人員說。

 目無紀法,編織光環招搖撞騙

楊仲雄在自我介紹時,必提其甘肅省有名的安全生產專家身份。在其曾經使用的名片上,安全生產專家的頭銜也被列在第一位。不僅如此,他還將私自制作的“安全監察”標識牌長期放置在自己的私家車上。

“我非常在意它,不是它給我帶來了好處,我時刻警醒自己,要對得起這個頭銜,要不斷地學習,不斷地武裝自己,不斷地去加寬加厚自己的理論功底。”楊仲雄說。

然而,頗具諷刺意味的是,這個他最引以爲豪的“專家”身份,竟是其多年處心積慮編織起來的光環。“其根本目的,不過是想利用這個頭銜爲自己撈取仕途升遷的資本。”調查人員告訴記者。

翻閱楊仲雄的簡歷,從白銀針織廠到定西縣(後爲安定區)鄉鎮局,再到定西市安監局、定西市政協研究室,其經歷並不複雜。但爲了給自己贏得從政資本,楊仲雄可謂“煞費苦心”——

 “美化”檔案。在報考中央黨校函授大專班、本科班時,爲了騙取入學資格和相關學歷,楊仲雄兩次將自己的政治面貌編造爲中共黨員。“事實上,他從來就沒加入過中國共產黨。”調查人員說。

 騙取職稱。在未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也沒有單位聘任其爲助理經濟師的情況下,楊仲雄編造“1995年取得助理經濟師”“1995年6月至2001年在定西縣鄉鎮企業服務中心工作”的經歷,騙取了鄉鎮企業經濟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編織光環。編造“註冊安全工程師”“甘肅省安全生產專家”等頭銜,無論是跑官要官還是做其他事情,總是先拋出其虛假頭銜,引起幹部羣衆和領導的注意或重視。

……

 “楊仲雄奉行所謂的‘實用主義’,通過弄虛作假,在政治上投機鑽營,打着民主監督的幌子,胡作非爲,實現自己的目的,是典型的‘兩面人’。”調查人員介紹,楊仲雄曾在筆記本上寫下“無纔不當幹部,無德不幹安監”的警句,自詡德才兼備,但實際上卻多次違規插手安監事務,即使離開安監繫統後,並未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他依然以“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身份違規兼職、招搖撞騙。

貪婪無度,挖空心思聚斂錢財

“楊仲雄想當官,也想發財,而且無所不用其極。”調查人員告訴記者。

2016年9月,定西市安定區某項目徵地拆遷工作正在進行,拆遷戶劉某夫婦找到楊仲雄,希望將違章建築“合法化”,獲得最大拆遷利益,並許諾事後送他一輛汽車。隨後,楊仲雄四處活動,說情打招呼。事成後,楊仲雄收受劉某夫婦所送汽車一輛,價值20餘萬元。

爲掩蓋收受汽車這一事實,楊仲雄還親自打印了一份收條,要求劉某夫婦簽字並捺印,以此證明他向劉某夫婦“支付”了購車款。

這並非楊仲雄第一次通過項目徵拆獲利。早在2007年,楊仲雄就開始利用妻子蒲某某在安定區拆遷辦工作的便利條件,動起了發財的“歪念頭”。

據介紹,2007年,定西市房地產管理局決定對安定區南大街進行改造建設。得到消息後,楊仲雄夥同妻子採取隱瞞政策、欺騙等手段,用3.5萬元低價購買獨居老人周某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屋,“搖身一變”成了拆遷戶。此後,在周某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又以周某身份編造虛假申請,冒充成低保戶,騙取國家特困補助資金,從中獲利。

此次僥倖得手,讓楊仲雄變得更加貪婪。

2012年,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政府啓動了某棚戶區改造工程,得知自家房產被劃定在拆遷範圍後,楊仲雄再次感到“機會來了”——

由於經營場所補償標準高於住宅補償標準,他便夥同他人僞造房屋出租虛假合同,虛構事實,將自家住宅用房變更爲經營性用房,於2016年騙取一套132平方米的門面房作爲補償,價值200餘萬元。事後,楊仲雄強行與有關開發商簽訂虛假購買協議,書寫了虛假收據讓開發商簽字。“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萬一東窗事發,可以掩蓋其違法犯罪的事實。”調查人員告訴記者。

自作聰明的楊仲雄認爲一切都做得很“到位”,不會被發現,在接受調查期間巧言令色對抗組織調查,妄圖逃避懲處。但事實證明,不管其演技如何高超,到頭來都不過是“自欺欺人”“作繭自縛”。

 量紀量法分析

根據十三屆甘肅省委巡視反饋情況,結合有關楊仲雄違法問題線索,2019年4月,定西市監委成立專項覈查組,按程序對市政協研究室副主任楊仲雄涉嫌違法問題進行初核。同年7月,經批准,對楊仲雄涉嫌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立案調查。

經調查,楊仲雄存在以下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法方面:楊仲雄身爲國家公務員和領導幹部,不講政治、不守規矩,誣告陷害他人;編造資料,騙取入學資格、專業技術職稱;未經組織批准,擅自從事兼職活動;不守社會公德,經常指責謾罵他人,擾亂單位正常工作秩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持有、存儲國家祕密文件。

在涉嫌犯罪方面:楊仲雄利用本人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產,涉嫌詐騙犯罪(由公安機關偵辦)。非法持有機密級文件,且拒不交代文件來源和用途,涉嫌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犯罪(由公安機關偵辦)。

楊仲雄身爲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目無紀法、行無底線,喪失社會公德,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詐騙罪和其他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肆無忌憚,毫無顧忌,不知敬畏,膽大妄爲,性質十分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楊仲雄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2020年1月,楊仲雄案一審開庭宣判:被告人楊仲雄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5萬元。

楊仲雄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4月,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爲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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