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患重病丈夫要離婚 3年6次對簿公堂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妻子重病,丈夫竟先後3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妻子也先後兩次將丈夫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扶養義務,支付部分醫療費和扶養費。兩人婚生子也起訴父親,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今日(7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新津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年來先後受理了張某、楊某夫妻二人及其婚生子的官司達6次,最終經過該院家事審判庭調解,張某和楊某達成離婚協議:張某一次性支付楊某離婚補償金、扶養費以及離婚前婚生子撫養費共計18萬元,離婚後張某將每月支付婚生子撫養費800元。

妻子患病 丈夫先後3次起訴離婚

2015年10月,楊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2017年2月,楊某身體出現不適後,被成都軍區總醫院診斷爲局竈增生型IgA腎病Ⅲ級,需要長期治療。

得知妻子病情後,張某開始找各種理由與楊某離婚。2017年10月、2018年6月,張某先後兩次到新津區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解除婚姻關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楊某表示,自患病以來,張某就對其不管不問,自己只能四處借錢支付醫療費。

2017年10月,楊某帶着孩子搬離兩人共同的家在外單獨生活。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楊某一邊在某保險公司新津營業部上班並照顧孩子,一邊四處求醫。因病情嚴重,楊某的收入已無法維持其正常的醫療開支,生活日常均靠孃家扶持。

2018年11月,楊某將張某起訴至新津區法院,要求其支付扶養費及部分醫療費等。2018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支付5.4萬元醫療費,並每月向楊某支付扶養費600元。張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2019年3月,成都中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定。

2019年6月5日,兩人的婚生子小濤(化名)將張某起訴至新津區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6月19日,張某再次向新津區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離婚,被法院駁回。

對簿公堂 法院支持妻子部分訴求

2019年8月,楊某就2019年8月1日前產生的醫療費等費用訴至新津區法院。庭審中張某辯稱,楊某2018年8月28日前產生的醫療費已經解決,對其要求的其他費用均不認可;對楊某要求的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認可。張某表示,自己2018年10月從公司辭職後就沒有收入來源,沒有能力承擔扶養責任。

據瞭解,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楊某因治療確實產生了2.4萬餘元的醫療費用。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間,楊某爲治療腎病前往各大醫療機構治療,產生醫院門診費用3200餘元、院外購買藥品產生費用7600餘元、住院費用近1400元。

法院認爲,楊某和張某系夫妻關係,在妻子患重病的情況下,張某應當履行扶養義務。因楊某患病期間仍在上班,有一定的生活和收入來源,故楊某要求張某支付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間部分醫療費用的請求合理合法。由於張某已從原公司離職,無固定收入,仍需要承擔楊某每月扶養費600元及兒子的撫養費,且楊某現在仍在保險公司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根據雙方實際生活需求及現實生活狀態,法院確定由張某對楊某實際支出的1.2萬餘元醫療費用承擔60%。關於楊某提出的交通費和精神撫慰金,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今年春節前夕,新津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張某向原告楊某支付由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產生的醫療費用7377.70元,同時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近日,經新津區法院家事審判庭調解,張某和楊某達成離婚協議:張某一次性支付楊某離婚補償金、扶養費以及離婚前婚生子的撫養費共計18萬元,離婚後張某將每月支付婚生子撫養費800元。

法官: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幫助

新津區法院家事審判庭庭長張穎漩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兄、姐在特定條件下對弟、妹均具有法定扶養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是指合法夫妻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負有互相扶助、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並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張穎漩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第一千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能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律師:爲逃避扶養義務而離婚很難得到支持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這種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但若是一方重病生活不能夠自理,另一方爲逃避扶養義務而提出離婚,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因爲《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律師表示,法院認定是否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一方患病的情況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分析。

張穎漩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 圖由新津區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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