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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江蘇揚州杭集鎮業主韋剛因房屋遭拆違開車撞人致2死9傷案,揚州中院一審審理後宣判,被告人韋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案發後,3名拆違人員以“尋釁滋事罪” 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直接參與決策、部署、現場組織的相關責任人5人遭停職,9人被黨內警告處分。

時隔4個多月後,“揚州拆遷戶開車撞人案”再次開庭。拆遷隊陶冉等人被檢察機關及韋剛家屬起訴涉嫌尋釁滋事罪,7月28日在江蘇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目前,該案仍在繼續審理,後續關於韋剛的案件將在江蘇省高院二審。一、案件回顧

根據《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防洪排澇規劃》和揚州市有關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要求,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於2018年7月5日發佈公告,要求侵佔河道的建築物、構築物、壩頭由業主5日內自行拆除,涉案建築物經相關部門組織測繪,認爲侵佔河道2.81米,並先後於7月7日、8月13日,兩次向韋剛下達清除告知書,但業主認爲被拆房屋有房產證、土地證,不符合違建標準,因此始終未予配合。

2018年8月15日,受杭集鎮政府委託,江蘇揚州市某拆遷公司派數十人拆遷人員對韋剛房屋進行強制拆除,業主韋剛因房屋被拆上前阻止,遭到阻攔、拖拽、搶奪手機、拳打腳踢,雙方發生拉扯推搡,而拆遷人員實施拆除前,還存在隨意切斷電源、搗毀門前攝像頭等行爲,這時到達情緒巔峯的韋剛,駕車從機動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撞向人羣,隨後又快速倒車並再次向前衝撞人羣,造成2名清除人員死亡,7名清除人員受傷,2名圍觀羣衆輕傷。二、被告人辯護律師稱其行爲系正當防衛

韋剛辯護人提出的“韋剛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駕車撞人,行爲具有正當防衛性質”,法院並沒有採納。韋剛拒拆駕車撞人的行爲是否可以定性爲正當防衛,我們先來看一下正當防衛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起因條件:有不法侵害行爲發生。

時間條件: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

對象條件:防衛行爲必須要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主觀條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利免受侵害的目的。

限度條件: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本案中,法院認爲,拆遷人員爲了阻止韋剛進入拆遷現場所採取的的各種行爲,目的是將其驅離到拆除現場外圍。而韋剛先後兩次衝撞人羣,這一行爲的性質、時機、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正當防衛的情形。三、及時維權纔是上上策

本案中被拆房屋根據官方通報,屬於部分違建,案發前拆遷方和業主對於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築存在爭議,而爭議絕不是通過流血犧牲來化解的,至今房屋拆遷問題依然在行政訴訟中,原本無辜的業主卻要身陷囹圄15年,更加無辜的是2人的生命和9人受傷的身軀。

生命誠可貴,可要認爲生命可以解決問題,那就是大錯特錯,在這個法治社會中,原本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遇到了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依照法律程序漸進而行,激動的情緒、激進的行爲只能帶來讓你更加後悔的結果。

在拆遷中,何必要等到剷車開到房前屋後,以身軀做銅牆鐵壁,及時用法律武器維權纔是上上策!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複議;但是法律規定複議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如果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如果認爲權利受到行政行爲侵犯,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關於拆遷問題,繞了一大圈,付出如此沉重的代價,還是要回到訴訟,只是變成訴拆遷隊涉嫌尋釁滋事罪。何必,早點拿起法律武器,也不會發生後面的這些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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