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醫保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國家醫保局公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確定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確定、調整,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支付、管理和監督等內容。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保藥品保障需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承受能力、目錄管理重點等因素,確定當年《藥品目錄》調整的範圍和具體條件,研究制定調整工作方案,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藥品目錄》不再新增OTC藥品。談判藥品協議有效期爲兩年。協議期內,如有談判藥品的同通用名藥物(仿製藥)上市,醫保部門可根據仿製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也可以將該通用名納入集中採購範圍。

9月起,這8類藥不再報銷!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以下8類藥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一)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三)保健藥品;

(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五)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髮、減肥、美容、戒菸、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六)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

(七)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列入負面清單等5種情形的藥品直接調出藥品目錄

《暫行辦法》明確,具有以下5種情形的藥品直接調出《藥品目錄》,醫保基金將不再給予報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後,直接調出《藥品目錄》。

(一)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註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藥品;

(二)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

(三)綜合考慮臨牀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爲風險大於收益的藥品;

(四)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

(五)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等規定程序後,可以調出《藥品目錄》

(一)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

(二)臨牀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

(總檯央視記者 張萍 鄭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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