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振安區法院九連城法庭本來是進行着一次再平常不過的庭審,卻因被告的一個舉動變得不平靜……

原來,該庭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一張欠條證據,被告質證時竟然將原告提交的欠條撕毀並放入口中,承辦法官和法警立即進行制止,並對他進行訓誡,在向其釋明相關法律後果後,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將欠條吐出。被告認爲將證據原件撕毀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殊不知其行爲已觸犯了法律。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爲表示懺悔,願意積極配合法院處理案件,隨後聯繫家人向原告當庭給付1萬元欠款。鑑於被告誠懇悔過,當庭返還欠款,且已案結事了,沒有造成不良後果,法院沒有追究其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發生糾紛,當事人應該積極主動向法院進行訴訟或應訴,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不是故意毀損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來源: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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