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爲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

日前,由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凌某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經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賠償因非法狩獵導致野生鳥類死亡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共計8400元。該案是西青區首例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5日,凌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區某村使用禁用工具粘網捕獵野生麻雀,被民警當場查獲。後民警對凌某某住所進行搜查,在該房屋陽臺的冰箱內發現其用於自己食用的28只鳥類屍體並依法予以扣押。

經調查,該28只鳥類是凌某某於2019年8月份在天津市西青區外環線河邊,使用禁用工具粘網捕獵後藏於家中,並導致28只鳥類死亡。

經鑑定,該28只鳥類爲“小鵐”,屬於“三有”保護動物,爲“(樹)麻雀”,文鳥科、麻雀屬;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動物。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及《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規定,“鳥綱-雀形目”中“其他所有種”基準價值爲每隻300元。

西青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此案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併發布訴前公告,一併追究凌某某的刑事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案開庭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宣讀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並對被告人進行了法治教育。

西青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凌某某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鳥類,使國家自然資源遭受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檢察官說法

該案的成功辦理有效地保護了國家的野生動物資源,不僅讓生態破壞者對生態環境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對類似的生態破壞者予以警示。

檢察官提醒,生活中常見的野生麻雀是“三有”動物,非法獵捕麻雀是違法行爲。保護野生動物,對於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具有重大意義。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嚴格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做到禁止捕殺、食用野生動物應從你我做起。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