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存和健康问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触犯了刑律。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王某在自家开设的超市内忙活时,一辆蓝色厢式货车停在超市侧门,车内下来两个人,询问王某是否要买烟,并表示过段时间盐要涨价。王某听说盐要涨价了,赶紧以每箱87元的价格收购了三箱二人所售的来源不明的食盐(每箱50袋,每袋400克)用于出售。这批食盐被查获,经技术检验中心检验,这批食盐中的碘酸钾含量为0,不符合GB5461-2004、GB26878-2011标准要求。另查明,送检的这批食用盐经当地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结论显示,该批样品为不合格精制工业盐。截止2015年3月24日被查获期间,王某共售出该批食盐31袋。 【法院判决】

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交代自己并不认识拉车卖盐的两人。法院经审理,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禁止王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小编评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违反食盐销售规定,从不明渠道购入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无碘盐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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