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涉案43億多元的“斑美拉”特大傳銷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餘石容等1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餘春羽犯數罪,何春松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總共2.7億多元,依法沒收財產約7億元,追繳後上繳國庫。

宣判現場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案發,被告人餘石容與閉何成經謀劃後,在香港註冊成立了亞洲斑美拉美容養生機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斑美拉公司)、廣州斑美拉產品有限公司、廣州斑美拉產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斑美拉生物醫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用該公司名義申請註冊了“容璽”商標,推出了“容璽排毒套餐”、“容璽護膚套餐”美容產品)等涉傳銷企業。

2015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餘石容、閉何成以上述企業及美容產品爲平臺,以銷售“容璽排毒套餐”、“容璽護膚套餐”美容產品爲由,建立了加會員、拉人頭、發展層級下線、限定進貨量做不同等級代理、通過其上下層級購買產品提獲報酬,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傳銷模式。

對於各層級代理商的資格,斑美拉公司規定:由高到低劃分爲特級代理商、一級代理商、二級代理商、三級代理商、普通會員五個等級。新加入者購買一套美容產品(9800元)成爲普通會員,要成爲特級代理商到三級代理商,須交納1,500,000元至45,000元不等來購買產品。斑美拉公司規定了三種獲利方式:“零售利潤”、“批發差價”、“感恩提成”。

被告人餘石容、閉何成所領導、管理的斑美拉公司及一系列有關企業,在整個傳銷組織體系中處於核心主導地位,其家族成員餘小藝、餘春羽、餘庭煒、秦華俊、唐鐵山在傳銷體系中負責關鍵部門工作,構成了家族式經營管理的斑美拉傳銷體系。餘石容除了給其家族成員以優厚工資報酬外,還於2018年春節期間,各贈與了餘小藝、餘小連、餘春羽、餘庭煒鉅額錢財用於購房、購車等消費。斑美拉公司在桂林的辦公點,成立有財務部、報單部、客服部、核賬部,在廣州成立了物流部及倉庫。

斑美拉公司一方面要求各級代理商利用微信誇大宣傳斑美拉產品美容效果,不斷展示各地招商會火爆場面,展示高級別代理商領取鉅額現金回報,展示出國旅遊等獎勵,展示購買房產、豪車、奢侈品等虛假宣傳圖片和視頻吸引他人加入傳銷。

(圖片來源:法治最前線)

截至2018年10月9日,餘石容、閉何成的傳銷活動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下線共計38671人層級24層。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經營金額4,377,524,190元,二人在傳銷活動非法獲利共計1,363,923,539元。其餘各在案參與傳銷的被告人,經營金額從19億多至10萬元,非法獲利從700多萬元至10萬元不等。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閉何成用被告人何春松的名義與他人申請成立廣西中吉亞農業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何春松在明知道閉何成轉至其賬戶的1200萬元是非法利益,仍幫助閉何成將該1200萬元轉賬用於投資廣西中吉亞農業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玉林市公安局的民警偵查被告人餘春羽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對餘春羽進行傳訊時,從其身上繳獲並扣押了以其婆婆呂元妹名義開辦的一張桂林銀行卡。因懷孕,餘春羽於當天被取保候審,餘春羽與呂元妹一起到桂林銀行將該卡掛失,補辦了該銀行卡,並在2018年10月10日至12日間,陸續從該銀行卡賬戶中轉移資金共1,533,000元,該款屬餘春羽、餘庭煒經營斑美拉公司物流部收入。

法院認爲:

被告人餘石容、閉何成、餘庭煒、餘小藝、餘春羽、秦華俊、唐鐵山、何玥樺、勞芳、梁飛龍、何羣、石桂凡、江星華、王霞、張素妙、李芳莉、冉啓翠、周雲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爲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各被告人的行爲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何春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轉移投資,其行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告人餘春羽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爲亦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

該案參與人員累計超過120人以上,金額超過250萬元以上,均屬情節嚴重,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何春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10萬元以上,屬法定的“情節嚴重”,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餘春羽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在該傳銷案的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餘石容、閉何成、餘庭煒、餘小藝、餘春羽、秦華俊、唐鐵山、梁飛龍均起主要作用,屬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梁飛龍屬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被告人何玥樺、勞芳、何羣、石桂凡、江星華、王霞、張素妙、李芳莉、冉啓翠、周雲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周雲被司法機關傳訊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本人蔘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罪行,是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

被告人何玥樺、勞芳、何羣、石桂凡、江星華、王霞、張素妙、李芳莉、冉啓翠、何春松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

綜合本案的情況,本院決定對勞芳、何羣、石桂凡、江星華、王霞、張素妙、李芳莉、冉啓翠、周雲均予以減輕處罰。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法院依照刑法及解釋的有關規定,對各被告人作出上述的判決。

來源: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

作者:陳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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