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津南法院對被告人王某亮等5人非法拘禁、聚衆鬥毆一案依法宣判。

津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王某亮夥同姚某羣糾集被告人楊洪某、陳某、康文某等人形成惡勢力團伙,多次在津南區以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影響。被告人王某亮在與姚某羣共同經營天津鑾璽財務諮詢部期間,出借資金給被害人朱文某、趙德某,後二被害人陸續歸還部分資金,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羣以借款本金尚未還清爲由,多次向二被害人索取錢款未果後,指使被告人楊洪某、陳某、康文某等人,以尾隨、看管等方式,在天津鑾璽財務諮詢部、河西區某漢庭酒店、燊榮大廈二樓等地先後對二被害人進行拘禁,以威脅、毆打等方式索要錢款,後趙德某在姚某羣等人逼迫下簽寫金額爲人民幣2800萬元的借款協議。另被告人王某亮爲解決與趙某強的經濟糾紛,糾集其司機冷某成以及被告人陳某、楊洪某、康文某等人駕車來到天津福通木業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亮及冷某成進入趙維某的辦公室交涉未果後,電話指使在院外等候的被告人楊洪某、陳某、康文某等人翻牆進入院內,對趙維某等被害人進行毆打致傷,致多人受傷的後果。

津南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羣爲索取債務,指使及夥同其他被告人多次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並毆打被害人,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王某亮糾集其餘被告人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傷、輕微傷後果,其行爲均已構成聚衆鬥毆罪。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羣糾集被告人楊洪某、陳某、康文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羣系該犯罪團伙的糾集者,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事實,津南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亮等人三年十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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