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肖女士一直在爲一歲三個月的女兒要說法而奔波。

從童樂園出來後發現女兒右手腫脹

8月6日,肖女士撥打了華商報新聞熱線029—88880000說,事情發生在7月11日下午,當日下午4時許她帶着孩子進入西安市方新村盛龍廣場一層的“孩子王”童樂園玩,童樂園允許打人進入園內陪同孩子,但所有的遊樂設施家長不能上去,所以當孩子在蹦牀上玩的時候,她是在蹦牀下不遠的地方站着。肖女士說,大約是下午5時40分左右,蹦牀裏另外一個小男孩推了她的女兒,前兩次對方推的時候,她忍着沒吭氣,第三次又推倒了,便上前抱走女兒,離開時說了對方几句,爲此還發生了爭吵。

肖女士發現孩子不對勁是半個小時以後。“我給她遞小水杯,她不拿右手握,我去扶她的右手,才發現右手手掌腫得老高。”肖女士說,她想來想去,從童樂園出來就到樓上去接還在上課的老大,中途沒有磕碰過,就在蹦牀上被別的小朋友推倒過三次。因爲孩子太小,不會說話表達,不舒服也不哭,就只哼哼唧唧的。

“我返回去找童樂園,他們說小男孩已經走了。”肖女士說,當時想着先回家觀察,說不定過幾個小時就消腫了。

就醫後確診右手骨折

肖女士說,晚上孩子的右手腫脹還是不退,便趕緊帶孩子去醫院檢查,拍片的結果是:孩子右手掌骨折。

“從西安市第三醫院又轉到西安市紅會醫院,有兩種治療方案,要麼保守治療,要麼手術治療。但醫生說了,這麼小的孩子做不到自覺保護受傷的手,還會導致二次骨折,還是建議手術。”肖女士想起這事就難過,一歲三個月,全麻的手術,還好孩子皮實,整晚也只是哼哼,沒哭一嗓子。

忙完孩子的手術,肖女士便去“孩子王”童樂園討說法,前期撥打了客服熱線說讓先看病,等孩子出院了,給的答覆是他們找不到推人一方,這事處理不了。

在肖女士提供的診斷報告上,華商報記者看到,7月15日,肖女士的女兒在西安市紅會醫院進行了手術,手術是在全麻下進行的,被診斷爲右手拇指近節指骨近端骨骺損傷,待骨折癒合後方能取出內固定。

警方調取監控 確有小男孩推倒小女孩三次

7月19日,肖女士向公安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報警。隨後,民警調取了盛龍廣場“孩子王”童樂園的監控,並找到了推人的小男孩的家長。

8月6日,華商報記者聯繫到處警民警,民警介紹,當時蹦牀裏只有兩個小孩,其中一個就是肖女士的女兒,另外一個是個小男孩,能比肖女士的孩子大一些,監控顯示,小男孩把肖女士的女兒推倒過三次,到第三次推倒時,肖女士走過去把孩子抱走了。“我們找到了小男孩的家長,對方拒絕調解,讓走法律程序。”民警說,目前能做的就是把所有證據幫肖女士保存,她要走法律程序可以來派出所調取。

“孩子王”童樂園的負責人楊先生說,監控顯示確實是小男孩把小女孩推倒過三次,童樂園的規定是家長要在一旁看護,但監控上看肖女士在幾米外玩手機,孩子每一次被推倒,她也都抬頭看了,到第三次被推倒可能是看不下去了,就把孩子抱走了,抱走的時候還跟對方發生了爭吵。“她是抱孩子離開半個小時以後又返回來說孩子手腫了,當時小男孩和家人已經離開。後來我們聯繫小男孩家長時,對方說誰知道她是哪裏摔的,非要找他們的話就走法律程序好了。”該負責人同時強調,他們童樂園內的所有設施都是經過軟包處理的。

律師:男孩監護人、遊樂方以及女孩監護人都有責任

陝西索驥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濤說,近年來,因蹦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有些是遊樂設施導致的損傷,有些則像肖女士遭遇一樣,是因爲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害。

對此,我國法律對責任劃分規定的比較明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此,對於肖女士孩子受傷責任承擔方面,首先,小男孩的行爲導致小女孩受傷,即男孩的行爲對女孩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男孩侵權時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即應由男孩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遊樂場所的管理人,對進場遊玩的兒童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兒童及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示,並且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要對小女孩因本次事故受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女孩屬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其監護人沒有盡到監管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對於肖女士帶小孩離開半個小時後才發現孩子受傷,雖然不排除有其他因素導致受傷的可能,但隔一定時間後發現也符合正常邏輯,畢竟小孩才1歲多,如果孩子沒有受傷表現,大人也難以第一時間發現。因此,在具體分配責任時,法院也會綜合考慮該情形。

華商報記者 苗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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