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後,經法院判定孩子歸女方撫養。然而,男方卻在接到判決後拒不履行法院撫養權的歸屬判決,拒不交給女方,這該如何處理?近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法院就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法院將其列爲刑事案件,並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男子莊某拘役四個月。

案情簡介:離婚後卻拒不交出孩子

紫牛新聞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家住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的莊某,因與妻子王某感情破裂,兩人於2017年3月協議離婚,並約定兩人之女時年2歲的莊某夏,交由前妻王某撫養。

然而,2018年8月,莊某將女兒莊某夏接到自己家中後,並未送還給前妻王某,而是一直帶在身邊跟隨自己生活。在此期間,前妻王某多次要求送回女兒,但遭到拒絕。

無奈之下,2018年10月,王某向當地長清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前夫莊某將女兒交於自己撫養。在審理後,長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按照約定及現實情況,將莊某夏交給王某撫養。隨後,二審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6月26日判決莊某與王某之女莊某夏時年4歲由王某撫養。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莊某拒不將孩子交於王某煥撫養。爲此,王某要求執行判決,當地長清法院於2019年7月15日立案執行,先後對計某採取罰款(未繳納)、司法拘留措施(因身體原因未執行),莊某仍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此後,當地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後,被告人莊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經民警勸導、法院催促,莊某將女兒交於王某。

法院判決: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拘役4個月

不過,莊某因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代價。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莊某的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且具有自首、已履行生效判決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而被告人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當地長清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莊某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因此判處被告人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藐視法律尊嚴必將受到嚴懲

法院審理法官認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被告人莊某犯有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作爲懲戒甚爲必要,也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審理該案的法官稱,雖然該案中被告人事後履行了裁決,但其違法事實已然存在。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藐視法律尊嚴、踐踏法律權威的行爲,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有些被執行人心存僥倖,法律意識淡薄,試圖逃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制裁。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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