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一女子干这种龌龊事儿,监控记录下她的一举一动…

自己仓库里养的鸡

隔段时间就会少几只

咋回事呢

一查监控,原来是被人偷了

9案情简要

高安一女子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9月的某天,被告人邓某和刘某甲经过被害人刘某乙的废旧仓库时,发现里面养了不少鸡,又无人看管,两人心生贪意,便一同爬进仓库摸了4只鸡。

图文无关

初次得手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2018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邓某又伙同刘某丙、刘某丁到刘某乙仓库里偷取了3只鸡,邓某分得1只鸡。2019年3月12日0时40分许,邓某伙同刘某甲再次到刘某乙仓库里偷取了12只鸡,邓某分得6只鸡。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邓某等人翻墙入库偷鸡的行为被刘某乙安装的监控拍摄的一清二楚。到案后,邓某等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659元。

图文无关

目前,邓某因为盗窃罪已被判刑,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三人已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

第一条第一、二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江西省盗窃价值1500元为“数额较大”)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来源:法治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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