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與勞動者的糾紛中,很多時候企業容易處於被動和敗訴的處境。那麼,在上述案例裏企業是如何做到勝訴的?是否工傷後復工的員工,企業都有權對其進行調崗呢?

對於工傷後的員工調崗,分爲兩種類型,企業一定需要遵循以下規則後,纔可以進行合理調崗。

1. 依約調崗:企業與員工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2. 依法調崗:工傷後的員工無法勝任工作,企業可以單方對員工進行調崗。同時,企業需舉證員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的合理依據。

而上訴案例中的員工A,滿足了第2項:不能勝任原工作。工傷後,員工A的大拇指被切斷,即使傷情恢復,但事實上已無法從事原崗位工作——精細化操作設備。因此,企業舉證員工A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並將其調崗至工作內容較輕鬆的門衛值班室,這一行爲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只可依據事實合理變更工傷員工的崗位,並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員工方,除非員工出現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形。如果工傷員工不接受新崗位,員工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爲員工進行相關權益保障的購買,是企業降低風險的必要途徑。同時企業也可以採用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將勞動用工風險轉移至人力資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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