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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追逃辦成立以來,連續組織開展“天網行動”,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集中力量資源開展追逃追贓。2014年至2020年6月,全國共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7831人,包括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2075人、“紅通人員”348人、“百名紅通人員”60人,追回贓款196.54億元,有效削減了外逃人員存量;其中,國家監委成立以來,共追回外逃人員3848人,包括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1306人、“紅通人員”116人、“百名紅通人員”8人,追回贓款99.11億元,追回人數、追贓金額同比均大幅增長。紮實的數據背後,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追逃追贓領域治理效能的提升,彰顯着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的高質量發展。

案例1 楊秀珠案:從“死也要死在國外”到“無條件回國接受法律懲處”

2016年11月16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經中央有關部門和浙江省追逃辦密切協作,潛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紅通人員”頭號嫌犯楊秀珠回國投案。

2016年11月16日,“百名紅通人員”頭號嫌犯楊秀珠回國投案。外逃13年、逃竄6個國家、申請3次政治避難……楊秀珠脾氣倔強、性格固執,加之親情淡漠,曾一度抱着“死也要死在國外”的頑固對抗心理。

針對此案特點,中央追逃辦將該案確定爲“勸返、遣返、異地追訴”三管齊下、以勸返爲主的追逃策略。在辦案機關精心準備下,中方向外方提供了大量證據,有條不紊地推進異地追訴,擠壓楊秀珠的生存空間,瓦解其寧死不歸的頑固心理,爲勸返打下基礎。在漫長而艱難的追逃過程中,辦案機關通過各種渠道掌握她的信息,一刻也沒放鬆過。爲推進楊秀珠案,2014年以來,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直接指揮下,中央追逃辦召開了80餘次協調會和推進會。最終,楊秀珠在無處可逃、無錢可花、無人可靠的情況下,不得不放棄了徒勞無功的最後掙扎,要求“無條件回國接受法律懲處”。

點評:楊秀珠案是近年來最艱鉅、最複雜,也是最成功的境外追逃案件之一。在中央追逃辦的統籌協調下,我國司法、執法和外交等部門與多個國家密切合作,開展異地追訴、遣返等工作,啓動對有關人員的反洗錢調查,保持多渠道、全方位追逃高壓態勢。楊秀珠案形成了追逃過程完整、戰法豐富並具有借鑑意義的國際追逃工作經驗,是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標誌性案件,也是中外反腐敗執法合作的典型案例。

案例2 閆永明案:綜合運用多種執法合作方式手段的典型案件

2016年11月12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經中國和新西蘭兩國執法部門密切合作,潛逃海外15年之久的閆永明回國投案。

“百名紅通人員”第5號閆永明,原是吉林通化金馬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涉嫌職務侵佔犯罪。2001年11月,他潛逃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

在該案追逃追贓過程中,中澳、中新執法部門全力開展合作,綜合運用多種方式。中澳合作方面,根據中方提供的強有力證據,澳方依法凍結閆永明在澳資產,罰沒款全額返還中方。中新合作方面,新方對閆永明開展反洗錢調查,充分探討、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聯合執法的強大壓力下,經過32次正面交鋒,終於使閆永明認識到回國投案、退繳贓款是最好的選擇。2016年11月12日,潛逃海外15年的閆永明結束了逃亡生涯,回國投案。司法機關依法罰沒並追繳了閆永明涉案贓款和違法所得收益。

點評:在司法處理方面,閆永明案運用創造性思維,找到各方都接受的解決方法,使閆永明在中新兩國都認罪並受罰,推動案件圓滿審結。該案是中新、中澳執法合作的重大成果,是一起綜合運用多種執法合作方式手段、探索創造性解決方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3 姚錦旗案:取得綠卡也難逃被引渡回國的命運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中保兩國執法部門密切合作,外逃保加利亞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

姚錦旗外逃前系浙江省新昌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2005年12月19日,因涉其他案件,其涉嫌受賄問題暴露,於是倉皇出逃。此後,他輾轉6個國家,並以虛假身份獲取了外國綠卡。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此案於2018年3月交由浙江省紹興市監委繼續開展調查。在中央追逃辦的統籌協調下,辦案單位3個月內即獲得姚錦旗虛假身份和潛在藏匿地等關鍵信息;10月3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14天后,姚錦旗就被保警方逮捕羈押;11月30日,姚錦旗被從保加利亞引渡回中國。

姚錦旗被捕後,國家監委多次派工作組赴保加利亞詳細瞭解保方引渡程序和細節要求,確保引渡工作的順利推進。爲加快引渡程序,根據保方要求,指導浙江省用最短時間,完成了符合引渡要求的關鍵性證據收集以及引渡請求所需的完備材料,獲得保方高度認可。最終,姚錦旗從觸網到被引渡回國,只用44天就走完了通常需數年的引渡程序。

點評:姚錦旗被引渡回國是國家監委成立後的引渡第一案,爲反腐敗國際合作法治化水平的進一步提升作出了生動註腳。隨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監察機關開展追逃追贓的法律武器更健全、程序更規範,在勸返之外,更多運用引渡、異地追訴、遣返等方式,追逃追贓更具震懾力。

案例4 許超凡案:外逃17年仍被人贓俱獲

2018年7月11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外逃美國17年之久的職務犯罪嫌疑人許超凡被強制遣返回國。

2018年7月11日,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隨着一架由國外飛來的國際航班在雨中落地,新中國最大的銀行貪污案——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案主犯之一許超凡的外逃之路也走到了盡頭。這一天,在中央追逃辦的統籌協調下,在中外執法等部門通力合作下,外逃美國17年之久的許超凡被強制遣返回國。

許超凡案推進過程中,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各單位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組織協調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位先後向外方提供了15萬頁的證據材料,開創了第一次組織中方證人通過遠程視頻向外方法院作證等多個“第一”。得益於這些紮實工作,此案不僅使許超凡被遣返回國,還成功從境內外追回贓款20多億元人民幣,最大限度挽回了經濟損失。據悉,世界銀行、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等均將該案列爲國際追贓工作的成功範例。

點評:許超凡案可謂是“人贓俱獲,罪罰兼備”。隨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缺席審判等配套法律法規更加完善,資產追回的國際合作機制也更加順暢,監察機關追贓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

案例5 黃海勇案:18年的堅持,只爲“不放過一個”

在潛逃18年後,黃海勇於2016年7月17日自祕魯被成功引渡押解回國。

10年追逃路、8年引渡行;20箇中外機構共同參與、3個司法體系同時亮綠燈……一個個數字串起了追逃“紅通人員”黃海勇的不易與艱辛。

黃海勇走私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歷時最長、案情最複雜的引渡案,該案追逃追贓工作共歷時18年。爲了將潛逃祕魯的黃海勇引渡回國,辦案機關八進八出,耗時八年,歷經兩屆祕魯政府;面對黃海勇上訴二十次、提出人身保護令十次、提交至美洲人權法院訴訟三次等拉鋸戰,辦案機關沒有絲毫畏懼,而是聯合祕魯方面開展了大量紮實有效的工作,最終成功將其引渡回國。

點評:面對一些追逃對象潛逃時間長、潛逃地法律環境複雜等特點,追逃工作人員憑着一股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韌勁,克服重重困難,打贏了一場場硬仗。一步一個腳印,走得踏實而堅定;付出再多汗水,只爲“不放過一個”的光榮使命。

案例6 柬埔寨集中緝捕:國家監委首次牽頭通過雙邊執法合作方式開展的追逃行動

2019年7月,4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和重要涉案人於蕩、詹偉勝、林舜濤、項亨達被緝捕歸案。這是於蕩被刑事拘留。

2019年7月,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國家監委、公安部有關部門通過執法合作,提請柬埔寨執法部門開展集中緝捕行動,將藏匿在柬的4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和重要涉案人於蕩、詹偉勝、林舜濤、項亨達緝捕歸案。

被緝捕的4人中,於蕩涉嫌幫助“百名紅通人員”石陽轉移貪污所得贓款,詹偉勝涉嫌職務侵佔罪,項亨達涉嫌挪用資金罪,林舜濤涉嫌行賄罪。四人涉嫌罪名不同,立案機關不同,涉及三個省份、多個部門,涉及緝捕、遣返、押解多個環節,還需要外國執法機關通力配合,組織協調難度大、力量整合任務重。中央追逃辦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精心謀劃、精準指揮。國家監委和地方監察機關充分履行監察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賦予的職責,堅持依法依規,嚴格按照規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成功將4名外逃人員緝捕歸案。

點評:這次行動是國家監委成立後,首次牽頭通過雙邊執法合作方式開展的集中緝捕行動,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贓的具體體現,充分展現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

案例7 肖建明案:天網愈織愈密,外逃人員生存空間不斷被壓縮

2019年5月29日,“百名紅通人員”、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肖建明主動回國投案並積極退贓。

雲南錫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雲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肖建明列“百名紅通人員”名單第6名,是級別較高的外逃黨員領導幹部。以爲已經鋪好後路、準備享受“天堂生活”的他,甚至給雲南省辦案機關寫信,稱“就要客死他鄉,不回國了”。

在肖建明案追逃追贓過程中,辦案機關始終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依法凍結肖建明及其家人在國內的涉案財產,同時積極與外方執法機關進行交流磋商。2015年中央追逃辦將其列爲“百名紅通人員”,2017年4月和2018年6月,中央追逃辦兩次集中曝光外逃人員線索,肖建明均位列其中。2018年8月,國家監委等五部委《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發佈後,肖建明態度轉變較大,表示願意考慮回國投案。最終在法律震懾和政策感召下,肖建明回國投案並主動退贓。

點評: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紀檢監察機關主要是負責統籌協調追逃追贓工作,改革後,既要統籌協調反腐敗國際合作,又要具體承辦職務犯罪追逃追贓案件,進一步提高了整體協作能力和水平。一方面是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決心始終不變,另一方面是追逃防逃追贓工作一體推進,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治理效能不斷展現,給外逃人員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

案例8 謝浩傑案:國家監委首次通過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成功抓捕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

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謝浩傑在菲律賓馬尼拉被抓獲,並於2019年1月17日被押解回國。

謝浩傑,江蘇省紙聯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原總經理。2012年至2014年,謝浩傑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採用開展融資性貿易等虛假合同方式,擅自將國有企業鉅額資金支付給與其有特定利益關係的公司使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犯罪且金額巨大。2018年3月,謝浩傑外逃。

2018年6月8日,經江蘇省紀委監委指定,無錫市監委對謝浩傑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並很快查明其藏匿在菲律賓境內。發現謝浩傑逃至菲律賓後,專案組立即提請國家監委及時協調菲方開展執法合作。與此同時,完善案件證據工作緊張進行。專案組先後發起3批次反洗錢申請,查明瞭謝浩傑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實。

2019年1月初,國家監委赴菲追逃工作組提請菲方對謝浩傑藏匿地展開摸排。經過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最終發現了謝浩傑的具體下落。中菲通力合作,馬不停蹄開展相關工作。當日下午,菲律賓執法機關成功將謝浩傑抓捕歸案。

點評:謝浩傑屬於地方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新增監察對象。通過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使辦理追逃追贓案件的資源和力量得以有效整合。這也是國家監委首次通過反腐敗國際執法合作成功抓捕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

案例9 彭旭峯案:人跑了,違法所得照樣一追到底

2018年6月,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發佈關於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這是彭旭峯的有關線索。

彭旭峯,原系湖南基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涉嫌受賄罪。2012年至2017年,彭旭峯和其妻子賈斯語將受賄所得人民幣4300萬元通過地下錢莊或者借用他人賬戶轉移至境外。彭旭峯、賈斯語分別於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

2019年6月,湖南省岳陽市監察委員會向岳陽市檢察院提出違法所得沒收意見,由岳陽市檢察院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違法所得沒收申請。2019年12月31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彭旭峯、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並於2020年1月3日公開宣判,裁定沒收彭旭峯、賈斯語在境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8億元、黃金製品以及在境外多處資產。

點評:人跑了,贓款贓物照樣要追回。本案的一大亮點是,在彭旭峯及其妻子賈斯語逃匿境外不到案的情況下,依法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兩人在境內外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裁定沒收。這是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追贓的生動案例。

案例10 蔣兆崗案:監委作出通緝決定 20天追回“失蹤”校長

2018年5月30日,在中央追逃辦協調指導下,雲南省追逃辦經多方努力將潛逃人員蔣兆崗抓獲。

2018年5月11日下午6時23分,雲南省紀委監委網站掛出了一張雲南省公安廳的A級通緝令。這張雲南省內最高級別通緝令的通緝對象是西南林業大學原校長蔣兆崗。

通緝令發佈後,雲南省追逃辦會同公安、外事等單位開展全面布控工作,一方面研究蔣兆崗可能出逃的各種情況,分析研究查找他的下落;另一方面做好蔣兆崗及其重要關係人反洗錢查詢、資產凍結等基礎性工作,深入調查蔣兆崗涉嫌職務犯罪、洗錢犯罪的相關情況,固定完善有關證據,最終蔣兆崗未能出逃境外,在昆明被抓獲。

點評:在蔣兆崗一案中,雲南省監委是對蔣兆崗採取通緝措施的決定機關,雲南省公安廳是負責發佈通緝令並進行追捕的執行機關。20天追回“失蹤”校長,高效的背後是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極大地震懾了抱有跑路幻想的腐敗分子。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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