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川樂山男子酒駕追尾被攔,逃逸途中摔死對方 一審獲刑14年)

酒後駕車與別人車輛發生追尾後逃逸被攔下,逃離途中竟摔下他人致死……一年前,四川省樂山市中心城區發生了這場因酒駕逃逸而釀成的悲劇。

8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男子酒駕追尾被攔 逃逸途中摔死對方

2019年8月7日21時許,樂山市區綠心路與竹公溪路交匯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爲川LRB×××的藍色“長安”歐諾牌面包車,在途經樂山市區綠心路與竹公溪路十字路口紅綠燈交匯處,等待紅綠燈過程中,追尾宋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爲川L99×××的棕色“長安”商務車。宋某某與同車人員向某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情況,並與徐某協商賠償事宜。

↑事發現場。

雙方協商未果,宋某某提出報警,被告人徐某因喝了酒害怕被交警查處,遂啓動車輛,倒車後右拐準備從其右手邊車道逃離現場。宋某某見狀遂上前拉拽徐某駕駛室車門,被害人向某則站在徐某所駕車輛前,欲阻攔徐某離開現場。

徐某見狀並未停車,仍加速向前行駛,向某被車頭頂着並順勢撲倒在引擎蓋上。被告人徐某繼續駕車過紅綠燈後左拐往老中心站方向行駛,在行駛100米左右後,徐某見向某隻有左手抓住擋風玻璃下引擎蓋,想將其從引擎蓋上甩下,便點踩剎車同時從右往左猛打一下方向盤,向某隨即被甩下車,摔倒仰趟在馬路上,徐某駕車逃離現場。

↑向某被頂在引擎蓋上。

當晚,被害人向某被送醫救治。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向某經醫治無效死亡。經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物證鑑定室鑑定:向某死亡原因系頭部鈍性損傷死亡。經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鑑定所鑑定:案發時,川LRB×××號車從綠心公園北停車場到老中心站出口平均速度爲51.56km/h。

交通肇事還是故意傷害?當庭翻供未被採信

關於將向某甩下車的過程,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機關供述,這個過程自己一邊開車一邊在想如何擺脫對方,左轉彎跑了可能100多米遠的時候看到對方鬆開右手去拿手機,只用左手抓住引擎蓋。

“這個時候自己想起電視裏的一些情節,覺得這個時候可能是最好的擺脫對方的時機。”徐某在供述時說,於是自己忽然點了一下剎車,同時從右往左猛打一下方向盤,順勢把對方從引擎蓋上甩到了右邊。把對方甩下去之後,自己繼續開車往前行駛,並從後視鏡看見對方面朝上仰躺在地上。因爲當時心裏害怕沒敢停車。

在庭審中,被告人徐某當庭翻供,辯稱並非參照電視情節有意將被害人甩開,只是被害人用手敲打其擋風玻璃,自己條件反射地踩了一下剎車,自己根本沒有想到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自己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所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均是在自己不瞭解故意傷害罪相關法律的情況下籤署的,通過學習法律後認爲自己的行爲僅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審理認爲,經查,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5次供述中內容均一致且穩定,從同步錄音錄像來看,被告人徐某在整個訊問過程中神態自然,不存在任何刑訊逼供或誘供的行爲,且詢問筆錄均經徐某本人進行了簽字捺印確認。被告人徐某當庭翻供,但未能提供合理的翻供理由,故對其翻供行爲本院不予採信。

33_副本.jpg

↑庭審現場。

一審被判故意傷害罪 肇事者獲刑14年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案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鑑定意見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徐某因與他人的車輛擦掛事故,爲了逃避交警查處其酒後駕車的行爲,以平均車速51.56km/h駕駛車輛逃離現場。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徐某爲了擺脫頂在其引擎蓋上的被害人,趁被害人單手抓引擎蓋之機,採用點踩剎車同時從右往左猛打一下方向盤的方式將被害人向某甩至路邊的事實,被告人徐某作爲一個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爲可能有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發生,仍不計後果實施行爲,最終導致被害人向某頭部鈍性損傷死亡,其故意傷害他人的主觀目的明顯,客觀上徐某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爲,且該行爲與被害人向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被告人徐某的行爲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

8月11日,樂山市中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扣押在案的川LRB×××號麪包車和鑰匙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圖據法院

編輯 彭疆

netease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侯帥_NN5533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