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圖

上面這張圖便是位於青海省格爾木市的315國道也是最近大熱的“網紅公路”。其連綿起伏的U型路段讓衆多遊客停車駐足並在公路中間拍照留念,甚至當地導遊將這裏列爲必去景點,親自帶遊客打卡拍照。

可是在公路中間拍照,來往的車輛怎麼辦?不會有安全隱患嗎?

答案是肯定的,正因爲遊客紛紛在公路中間拍照,才導致這裏交通事故頻發,據青海交警總隊統計,自2018年至今,315國道上因爲拍照,就發生了8起交通事故!但是血的教訓,似乎並沒有讓來這裏的跟風拍照者望而卻步。

可是,你知道嗎?這種行爲不僅十分危險,而且還違法!具體違反了哪些法律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魯檢君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魯檢君有話說

風景誠可貴,生命價更高。魯檢君在這裏要提醒大家,即使路途上的風景很美,有想要在公路中間拍照的衝動,但還是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比路途中的風景更美的,是對道德和法律的堅守。遵守交通規則人人有責,只有從你我做起,人人堅守底線,悲劇就不會發生,與其在悲劇發生後悔不當初,不如就從一開始遵守法律。文明出行,別讓“網紅”變“血紅”。

來源丨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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