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靈璧原副縣長獲刑4年8個月:指示商人給情人買房作分手補償)

落馬一年多後,安徽靈璧原副縣長金廣山的違紀違法細節日前獲披露。

7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金廣山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經安徽省黟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金廣山在擔任宿州市蕭縣副縣長、靈璧縣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297.34萬元。

上述判決書顯示,金廣山,1972年生,因涉嫌貪污賄賂類犯罪,於2019年5月5日被黃山市監察委員會決定留置調查;因涉嫌受賄罪,於2019年11月4日經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黃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經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黃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金廣山於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擔任蕭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16年5月起擔任靈璧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曾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人防、房管等工作,分管住建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等單位。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提到,2015年下半年,金廣山爲處理與特定關係人王某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問題,委託工程承建商陸某與王某協商分手補償事宜。

2016年,陸某爲處理該事務,按照金廣山的指示,先後出資153萬元給王某用於購買房產(位於合肥市政務區上下複式樓,建築面積186.49平米,合同總價款368萬元,產權登記在王某父親名下)。

陸某證言提到,大概是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金廣山打電話喊其到蕭縣“香格里拉”小區跟其說他跟王某之間存在男女關係。王某到縣裏來找他,他不想把事情影響搞大,讓其找王某協調這個事情。金廣山只是一個公職人員,工資又不高,這153萬元就是其送給金廣山的,不可能讓他歸還。

而金廣山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陸某在之後承建靈璧縣火車站站前廣場綠化工程提供了幫助和便利。

判決書還顯示,2016年,金廣山在擔任蕭縣副縣長、靈璧縣副縣長期間,爲浙江海天集團在承建蕭縣鳳山隧道等工程提供幫助和便利,於同年5月12日和11月14日先後兩次共收受該集團項目部負責人鄭某所送120萬元。

2018年6月,金廣山在擔任靈璧縣副縣長期間,爲安徽華瓴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承建靈璧縣奧泰克安置房、羅河社區安置房等相關工程提供幫助和便利,收受該公司業務員劉某所送價值24.34萬元大衆途觀汽車一輛。

安徽省黟縣人民法院認爲:金廣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7.3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依法予以懲處。金廣山在接受審查調查期間,主動如實交代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款、主動繳納罰金,且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判決如下:金廣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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