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抗訴的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經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發回重審。

申請人董某康因與郭某紅保證合同糾紛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正藍旗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爲同級法院存在申請人沒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亦未取走本案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對本案缺席判決違反法律規定,致使申請人不能行使辯論權利的情形,向錫盟檢察分院提請抗訴。錫盟檢察分院提出抗訴,錫盟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爲,申請人董某康雖已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但未取走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一審法院明知申請人董某康未取走以上文書,未再次聯繫其領取文書,該院的送達行爲違反法定程序,導致申請人未能參加庭審,剝奪其辯論的權利。裁定將本案發回正藍旗人民法院重審。

錫盟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積極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的監督理念,認真審查申請人的監督理由,調查覈實相關情況,對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精準監督,再審法院採納抗訴意見,將案件依法發回重審。本案的成功辦理對扭轉本地區“重實體、輕程序”的審判理念有積極的引領價值。

來源 | 第四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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