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常年上訪舉報污染被判尋釁滋事,陝西李思俠案重審檢方決定不起訴)

新京報訊 8月16日下午,陝西省石泉縣檢察院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李思俠家中,同時決定不起訴的還有雙喜村村民張海成和魏智波。李思俠等三人表示將按程序申請國家賠償。2008年,石泉縣雙喜村進駐兩家石料廠,村民認爲環境被污染。此後,李思俠和村民張海成、魏智波因尋釁滋事罪獲刑,但三人堅稱自己是環保維權。

石泉縣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

2019年,石泉縣法院一審判決,李思俠和村民張海成、魏智波以維護村道爲幌子,通過髮網帖抵制村裏的石料廠,犯有尋釁滋事罪,三人分別獲刑。

2020年7月28日,安康市中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8月16日下午,陝西省石泉縣檢察院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李思俠家中。對此,李思俠表示:“《不起訴決定書》中還是說證據不足,並沒有說我無罪,但我認爲根本沒有犯罪事實,就應該是純粹的無罪。”

2008年,石泉縣雙喜村進駐兩家石料廠,村民認爲環境被污染。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張海成辯護律師朱孝頂介紹,本案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檢方仍然認爲證據不足,據此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從目前來看,這個刑事案件並沒有完全終結。”朱孝頂律師稱,檢方關於本案的不起訴決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來說,如果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繼續補充偵查、蒐集證據,等其認爲證據確實充分時,還可以再次啓動訴訟程序。如果以李思俠等人無犯罪事實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可以再對該案進行調查、偵查,該案徹底終結,不能再進行起訴。

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李思俠等三人表示將按程序申請國家賠償,並要求恢復名譽。

王寧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王寧_NB1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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