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第九章诉讼时效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的期间。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当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就获得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当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分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分为1、短期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三年的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规定的四种情形,因《民法典》中已无短期时效的规定。所以适用《民法典》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国家赔偿法》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3)《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4)《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5)《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6)《保险法》受益人请求保险人出钱的时效为5年。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九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5、期间计算:

(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二条)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一百九十二条)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七、其他规定

1、当事人约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3、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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