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进度,进一步提高涉财产案件执行效率,及时维护申请人及买受人权益,8月13日,伊旗法院执行局组织十余名干警赶往东胜区某小区开展腾房工作。

在申请人鄂尔多斯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郝某某无法履行还款责任,于是申请人鄂尔多斯农商行将郝某某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与被执行人沟通无果后,我院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名下抵押给鄂尔多斯农商行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

房屋拍卖成功后,8月13日上午,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共组织干警十余名,赶往东胜区某小区对此房屋进行腾退。在执行干警抵达现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后,执行干警只能让开锁公司师傅进行强制开锁。

在腾房过程中,突然一案外人李某某赶来现场,要求执行干警暂停腾退,并说明该房屋现在由他占有。原来,被执行人郝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也有债务纠纷,且二人曾在私下将此房屋以口头抵顶的方式抵顶给了李某某。抵顶后,二人也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及签写相应的协议。执行干警在了解情况后,向案外人释法明理,说明了,案外人李某某在接受被执行人郝某某的口头抵顶后,即没有签写相应协议,也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一切以房管局的登记备案为主,且该房屋为被执行人郝某某向鄂尔多斯农商行进行借款时的抵押物,所以他二人口头抵顶是无效力的。在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案外人李某某最终配合干警执行工作,同意继续腾退房屋,至此,腾房工作圆满完成。

来源:伊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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