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汕頭中院依法對張創中等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上訴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原審法院查明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張創中於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成立汕頭市錦泰投資有限公司,以親屬、親戚、朋友、僱傭等關係,糾集刑滿釋放人員被告人張育明、王周、易中葫及部分外地籍閒散人員被告人顏羽、吳能永、陳守全、康磊、馮國濤等人,以錦泰公司爲依託,並以該公司爲據點,逐步形成一個以張創中爲組織、領導者,肖佩雲、張育明、張先銘(在逃)、呂曉志爲骨幹成員,易中葫、顏羽、吳能永、王周、張嬋順爲積極參加者,黃曉陽、陳守全、賴澤明、康磊、馮國濤、蔡桂濤(在逃)、劉永心(在逃)等爲一般參加者的人數較多、層次、職責分工較分明、結構較爲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通過錦泰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採取低吸高放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儲、放貸,其中部分收入用於維持組織生存、發展、壯大。爲收回錦泰公司高額利息、本金及獲取其他非法利益,擴大組織影響、稱霸一方,該犯罪組織長期在潮陽區谷饒鎮部分區域採用以暴力、威脅爲主等手段,以組織名義大肆實施尋釁滋事六宗、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一宗、詐騙一宗、強迫交易一宗及採取滋擾等手段實施軟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

原判認定

被告人張創中無視國家法律,先後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和有前科劣跡的被告人張育明、王周、易中葫、顏羽、陳守全以及被告人肖佩雲、呂曉志、吳能永、賴澤明、黃曉陽、馮國濤、康磊等人在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一帶區域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張創中爲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肖佩雲、張育明、呂曉志等人爲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周、易中葫、顏羽、吳能永、賴澤明、黃曉陽、陳守全、馮國濤、康磊等人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人數較多,層次、職責分工較爲分明,結構較爲穩定,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高利放貸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手段非法聚斂錢財,獲取經濟利益且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對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一帶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爲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四個特徵,應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判決

原審法院判處張創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得假釋;對其餘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一審判決後,13名被告人向汕頭中院提起上訴。汕頭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並聽取了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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