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與黃某合謀假冒警察招搖撞騙。近日,興寧區人民法院以犯招搖撞騙罪,各判處韋某、黃某1年4個月,責令退賠被害人薛某經濟損失1200元。

韋某與黃某是南寧某大專院校的學生,2019年10月10日20時許,韋某、黃某商量冒充警察抓捕賣淫女,要求賣淫女免費爲其提供色情服務。二人隨後在文具店購買了藍色繩,纏在黑色證件殼上冒充警察證件。黃某租賃一輛共享小汽車,韋某使用QQ尋找作案目標,通過中間業務員與被害人薛某相約在南寧市興寧區某酒店進行色情交易。

同日22時許,韋某、黃某來到約定酒店見到薛某後,立即表明兩人爲南寧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隊警察的身份,韋某用事先準備好的黑色證件殼冒充警察證件快速出示給薛某,黃某在旁用手機拍攝。韋某與黃某相互配合假裝通過微信向上級領導彙報抓嫖情況。之後二人將薛某帶至南寧市青秀區東寶路路口南寧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隊旁,以便讓薛更加相信兩人的警察身份。接着二人帶着薛某往南寧市青秀區青環路方向行駛,通過拍攝薛某的身份證等手段相威脅。

最後經韋某、黃某商定,薛某給二人1200元,併爲二人提供色情服務“私了”。薛某轉賬1200元給韋某後,韋某、黃某將薛某帶至南寧市江南區某酒店。在酒店前臺做開房登記時,公安機關將他們抓獲。興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韋某和黃某冒充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爲構成招搖撞騙罪,二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韋某與黃某冒充人民警察抓獲賣淫女,逼迫其給錢及提供性服務以便“私了”,二人的行爲構成招搖撞騙罪,法院結合二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本報記者:陳丹桂

通訊員:林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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