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餘俊毅

日前,中國香港證監會原則性批准了BC科技集團旗下的OSL公司就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牌照的申請,若香港證監會完成該牌照的最後審批,則意味着亞洲第一個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將在中國香港誕生。

BC科技集團行政總裁Hugh Madden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獨家採訪時透露,“在中國香港證監會的最終批覈之前,我們還有一些條件需要滿足,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中,我們將會不遺餘力地爲這個目標努力,但對具體的牌照獲批時間暫時無須揣測。”

香港寶新金融首席經濟學家鄭磊博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香港對數字資產的態度一直都是比較積極的,跑在了亞洲的前列,這對於保持其國際資本市場的地位非常重要。此次中國香港證監會原則性批准了首家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牌照意義非常重大,可以說是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對未來整個亞洲數字經濟發展的影響是巨大的。”

監管發牌將打破“舊規則”

數字資產不再遙不可及

據瞭解,BC科技集團是中國香港首家聘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爲核數師的數字資產上市公司,其公司旗下OSL是亞洲領先的數字資產及金融科技公司,併爲亞洲最大的數字資產平臺,提供經紀服務、數字資產託管服務、電子交易平臺和爲機構級客戶及專業投資者而設軟件即服務(SaaS)。

“一旦我們滿足香港證監會所需的條件,獲批的牌照將允許OSL爲包括證券型代幣(STO)在內的數字資產提供經紀和自動化交易服務。接下來我們將會全情投入,致力於成爲亞洲和全球數字資產機構市場的領導者。”BC科技集團行政總裁Hugh Madden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Hugh Madden認爲,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能夠獲得中國香港證監會發出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這突顯了中國香港的監管機構對市場的安全性、合規性、風險管理和內控的信心。虛擬資產交易牌照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給機構級的投資者注入了一支強心針,將吸引更多的對數字資產交易感興趣的投資者參與市場。

OSL總裁Wayne Trench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香港證監會早在 2017年就已經開始嘗試爲專業和機構交易商建立開發數字資產的生態系統,這足以證明香港證監會在數字資產交易上表現出的遠見。最近全球對數字資產監管的進展,新興的數字貨幣試驗以及日益增長的無現金社會,證明了數字資產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是觸手可及的現實。中國香港和OSL已整裝待發,迎接未來幾個月乃至數年間機構對於數字資產投資的急速增長。”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發現,早在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就發佈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其中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聲明》闡述了一個概念性框架,並表示將與有意並已證明其致力於達到的嚴格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合作,將其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同時考慮在適宜時機發出牌照,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密切監察。但如果證監會認爲由於無法充分處理所涉及的風險,以及不能確保投資者會得到保障,則不會發出牌照。

2019年11月6日,香港證監會發布《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表示將向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從事屬於受監管活動的主體審批和頒發牌照。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監管細則來看,香港證監會就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採納了一套與適用於持牌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的嚴格監管標準,藉此處理涉及穩妥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市場操縱、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利益衝突和接納虛擬資產進行買賣方面的主要監管關注事項。證監會將僅會向能夠符合預期標準的平臺批出牌照。

在該監管框架下,平臺運營者如在香港營辦中央網上交易平臺,並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並須領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在合資格的平臺營運者符合其他發牌規定(包括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下,證監會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業務。而此次OSL平臺原則性獲批的正是香港虛擬資產監管框架下的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申請。

“該牌照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將大大推進大中華區地區乃至全球數字資產和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同時也將加速數字資產交易發展的進程。”Hugh Madden對記者表示

STO將成爲

數字資產交易主要品類

《證券日報》記者獨家獲悉,對於即將獲批牌照的OSL交易平臺來說,將來其最主要的交易品類是STO(證券類通證發行)。

STO指在確定的監管框架下,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進行合法合規的通證公開發行。STO是現實中的某種金融資產或權益,比如公司股權、債權、知識產權,信託份額,以及黃金珠寶等實物資產,轉變爲鏈上加密數字權益憑證,是現實世界各種資產、權益,服務的數字化。

鄭磊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券類通證本質上是一種區塊鏈通證形態的證券,持有者不侷限於投資者和經營者,還可以包括產品或服務的使用者。作爲一種證券,其發行(STO,即證券類通證發行)和流通,都要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在監管之下進行。

“但是,證券類通證和股票、債券在很多方面存在區別。”鄭磊進一步對記者分析,“例如,證券類通證不像股票、債券存在一箇中央清算公司,而是放在區塊鏈的電子賬戶裏。其安全性由區塊鏈技術而不是由一箇中心化的機構保證,而且存儲和流通的成本比股票、債券低,給用戶或投資者帶來更大的收益。並且,證券類通證參與利潤分紅的週期更靈活,甚至可以做到每天分配收益。”

鄭磊認爲,採用區塊鏈通證進行資產化,比現有資產證券化的做法更有優勢。不採用區塊鏈的資產證券化,過程費時長,工作量大,因而成本很高。由於信息不對稱,一般資產證券化需要會計師、律師、評級機構等衆多外部中介機構參與,而且很多時候需要採取增信措施,在各個環節欠缺足夠的透明度。利用區塊鏈技術對同樣的資產發行證券類通證,很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將資產轉換爲區塊鏈系統上的證券類通證之後,資產的透明度和流動性大大提高,在很多環節採用智能合約,可以自動交易、分配收益、計算資產價格,極大降低了融資時間和成本,在降低投資風險的同時,給投資者帶來了更高收益。

多省市出臺

涉及“數字資產交易”相關政策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今年5月份,國內多省集中出臺了涉及與“數字資產交易”的相關政策。

比如,海南省工信廳在發佈《海南省關於加快區塊鏈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支持龍頭企業探索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建設,探索資產數字化、數字資產確權保護、數字資產全球化流動、數字資產交易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模式,推動數字資產相關業態在海南先行先試。再比如同時期,成都市發佈的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加快推進區塊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推動設立數字資產交易中心,紮實推進法定數字貨幣試點。

那麼內地對於數字資產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是否符合監管的要求?這是很多投資者的疑問。

北京路寧律師事務所丁飛鵬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解釋道, “數字資產”並非法律上的概念,無論是虛擬物品資產化,還是資產數字化,都可以用法律上的“物權”來幫助理解,可以理解爲“商品”。“數字資產”更多是指非貨幣性質的虛擬物品。

他對記者分析表示:“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中提到的‘數字資產’是不包括加密數字幣的,因爲數字幣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加密數字幣的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劵、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他進一步對記者強調:“真正從事區塊鏈技術的人是樂於擁抱監管的,只有那些打着區塊鏈的幌子在違法犯罪的人才會懼怕監管。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絕不會放鬆。”

鄭磊對記者表示,無論是實用類通證還是證券類通證,都是一種基於技術的數字資產,由於網絡存在的外部性,確實需要加強監管。儘管一些金融科技領先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了STO方面的實踐,但目前STO還處於早期發展階段,這方面的監管仍存在過於保守的問題,還沒有跟上區塊鏈技術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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