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度解析|“男生踢傷猥褻男”:提級調查後,哪些疑問需查清)

“男學生踹傷猥褻男後被刑拘”一事出現變化,據永州新聞網8月26日消息,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已責令冷水灘公安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當事學生胡某某的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

此事連日來備受關注,此前媒體報道後,冷水灘公安分局曾於8月25日通報具體案情。

爲何提級調查,該案事實尚存哪些疑問?警方此前對胡某某刑事拘是否恰當?澎湃新聞採訪該案代理律師和相關專家,進行了分析。

有專家認爲,除了罪與非罪的認定,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輕傷案件,被害人索要賠償時獅子大開口,對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機關往往不再區分具體情況就對嫌疑人進行拘留,這種做法應當引起重視。

是否屬於扭送?

綜合冷水灘公安分局通報和相關當事人向媒體披露的信息,事發經過如下:

據警方通報,6月1日18時36分,在冷水灘區某商場內,54歲男子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17歲的艾某某胸部,與艾某某同行的18歲男友胡某某因此與雷某某發生爭執。後雙方來到商場監控室查看監控過程中,雷某某藉機跑出監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場外停車場,兩次腳踢雷某某,但未踢中, 第三次腳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傷。

6月1日當天,雷某某和艾某某在派出所達成調解,派出所讓被襲胸的艾某某檢查身體,作爲醫院檢查費和打車費,雷某某賠償了艾某某300元,雙方簽訂協議,互相不追責。

胡某某的代理律師黃繼軍告訴澎湃新聞,事發5天后的6月6日,胡某某家屬接到警方電話稱,雷某某受傷住院,胡的家屬隨後在湖南華略律師事務所委託他代理該事。“我以爲就是個民事糾紛,因爲當時談的都是民事賠償。”黃繼軍說,“我所瞭解的整個事發經過,兩個孩子其實處理得非常得當。”

黃繼軍分析:“首先,女孩被襲胸後,並沒有過激行爲,不衝動,看證據,在男子不承認後,雙方去看監控。在確認存在猥褻之後,兩個孩子第一時間選擇的是報警,並沒有發泄私憤。看到對方報警,雷某某逃跑,男孩用腳去踹,阻止他逃跑,這是一種正常反應。而且他在踹了一腳之後,沒有第二次攻擊,耐心等待警方過來。”

曾任職於湖南省公安機關,現爲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賀律川認爲,跟據艾某某接受採訪時的介紹,雷某某抵賴,雙方纔去查閱監控,並通過監控確認雷某某實施了猥褻行爲,而胡某某的行爲是爲了防範雷某某的逃跑,且在艾某某已經報警的情況下,纔將雷某某控制等待警察到來。這屬於對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行爲人進行的一種正當權利行爲,可以視爲《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關於“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扭送行爲。

但問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對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公民進行的扭送。如果他人只是實施一般違法行爲,能否進行扭送?換言之,是否要求扭送人一定明知被扭送人是否構成犯罪,才能實施相應的扭送行爲?

賀律川說,對此不能過於嚴格加以理解。一般的公民沒有學習法律,即使接受過法律教育的人,若不是以刑事法學專業爲主,除了諸如殺人、強姦等一些明顯構成犯罪的行爲外,很多行爲是難以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如本案的猥褻行爲就是如此。如果將扭送行爲僅僅限制於對犯罪者的範圍內,顯然不利於公民及時同違法乃至犯罪行爲作鬥爭,一些違法行爲就可能無法得到追究。其實,猥褻行爲屬於行爲犯,一旦實施,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都應以犯罪論處。

賀律川認爲,本案中,雷某某在人流量較大的商場這樣一個公共場所,針對的是一個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採取“襲胸”的方式猥褻,並且當場抵賴不承認,而且艾某某的男友還在身邊,給她心理造成的傷害,沒有經歷者恐怕難以想象。

賀律川認爲,綜上,在雙方已經通過查看監控確認了雷某某存在猥褻行爲,對於該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公民的認識是模糊的,且他們此前又已經報警,防止雷逃跑就是要將之送到警察面前依法處理,胡某某的行爲可以解讀爲扭送行爲。

造成傷情的原因還有哪些疑問待解?

事發當天雙方接受調解,但在第5天的6月6日,事情發生了逆轉。黃繼軍介紹,這天(也有報道稱是6月4日),胡某某家屬接到通知,說雷某某住院了。6月10日,胡某某父親向醫院繳納一萬元手術費給雷某某治療。7月2日,雷某某出院。

據冷水攤公安分局通報,經司法鑑定,雷某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爲新鮮骨折,兩處損傷分別構成輕傷一級。

隨後,雷某某和胡某某多次進行協商,胡某某父親胡師君接受媒體採訪稱,雷某某方提出索賠20萬。他沒有同意。在此之前,胡某某家屬給了雷某某1萬元醫藥費,“出於良知,我們希望他快點好起來。”

黃繼軍介紹,在協商過程中,胡某某家屬願意拿6萬元,因爲雷某某的住院費是5.7萬元。但遭到了雷某某的拒絕,“他們要求賠償除住院費外的誤工費、伙食補貼等各項賠償共計20萬元。”

黃繼軍介紹,在7月至8月的數次談判過程中,都有司法工作人員參加。“有兩次,疑似有其他人員參加,聲稱是雷某某的血表親,我第一次就向警方提出,如果不是對方的血表親,不應該來參加協商。”

黃繼軍認爲,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如果胡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給雷某某造成了輕傷的後果,索賠20萬元或許是正當的。但是,“胡某某不是故意犯罪,他當時是在扭送犯事者。扭送行爲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扭送可能導致外人或扭送者自己受傷。因爲犯事者不太可能束手就擒,這勢必產生受傷意外。作爲一種法律上的過失行爲,如果只是導致了輕傷,是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標準的。哪怕是構成重傷,扭送過程中發生的,也應該是免予或者減輕刑事處罰。法律應該對扭送行爲司法後果進行明確,目前這一塊是缺失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梨視頻的採訪中,涉事警察強調,雷某某是受傷了,胡某某“不是故意的,難道是無意的?”當事女生艾某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除了認爲胡某某的行爲是爲了防止雷某某逃跑外,還對雷某某的傷情產生了懷疑,“過了幾天纔打電話說住院,到底是踢傷的,還是他自己原來的舊傷?”

在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著名刑辯律師賀小電看來,雷某某的傷情的真相,是胡某某是否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的關鍵。雷某某的傷情是事實,按公安機關的通報也屬於“新鮮骨折”,但是,這並非意味着,造成雷某某傷情的有關事實就已經查清。

根據有關資料,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對於年輕人來說,通常要較強的外力如高空墜落、運動傷、車撞傷等造成,而對於年紀較大的人來說,由於骨質疏鬆等原因,輕微的外力就可以形成,而且,這兩種骨折也多發於年歲較大的人尤其是具有骨質疏鬆的老人身上。

賀小電認爲,雷某某的兩處骨折是倒地形成還是被按壓在地上滾動掙扎形成,還是因爲其他拖拉行爲形成的,尚不清楚。右股骨粗隆間在大腿外側的最高處,胡某某是否遠遠高於雷某某,是否追逐中兩者並排後用腳踢,踢的部位是小腿還是大腿右股骨粗隆間處等都應查清楚。雷某某的傷如果是胡某某用腳踢造成的,胡某某行爲入罪的可能性無疑加大。如果是倒地形成的,或者在按壓過程中,雷某某掙扎造成的,那麼這一結果對於胡某某來說,也最多是過失。而過失必須致人重傷或死亡才能構罪,雷某某的傷情現爲輕傷,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此外,賀小電認爲,一個人粉碎性骨折,應該很疼痛,走路等應該有異樣。按艾某某接受採訪時介紹,警察來後,雷某某不肯上車,說這裏痛那裏痛,警察將之拖上車拖下車,果若如此,在雙方調解過程中,雷某某是否提及自己的兩處傷情,爲什麼當時不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鑑定?離開時是否有異樣?到6月6日(或4日)住院,距離胡某某將之踢倒並按在地上已經幾天,這幾天是否還有一些諸如自行摔倒等導致骨折的情況發生,都需要查清。畢竟,這種傷情對於雷某某這個年歲的人來說,較容易產生。

黃繼軍介紹,雙方調解僵持之際,8月21日,冷水灘警方的一紙刑拘決定給此事“破局”。《刑拘通知書》稱,該局於8月21日將涉嫌故意傷害(輕傷)罪的胡某某刑事拘留,羈押在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

構罪的可能性與刑拘的必要性

受到媒體關注之後,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通報,已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

賀小電認爲,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尚無法得出胡某某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的結論:

首先,從主觀上,賀小電認可賀律川的觀點,胡某某是爲了將實施了違法犯罪的雷某某扭送警察依法處理,而在雷某某逃跑的情況下,基於手骨折打了石膏無法用手抓,從而用腳踢了雷一腳(公安通報是3腳,前兩腳未踢中),並等公安到來,很難認定其有傷害雷某的直接故意。而且,從事情的處理過程看,艾、胡在雷不承認的情況下去查閱監控並報警,情緒是穩定的,處理過程也是理性的。

其次,從行爲上看,胡某某採取的行爲,並不屬於非常強烈的暴力行爲。這樣,胡某某對之行爲所能造成的後果,如前所述並非直接故意,究竟是出於間接故意的傷害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由於缺少胡某某當時用腳踢雷某某的想法的有關陳述,無法作出判斷。

再次,雷某某的兩處骨折輕傷形成原因尚未查清。只要不是由胡某某腳踢直接形成的,而是因倒地或者按壓等形成的,這一輕傷後果都屬於過失形成,胡某某的行爲不應構成犯罪。

考慮到胡某某是依法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要將實施不法行爲的雷某某送至警察依法處理的正當因素,在當時手不方便、追趕過程中用腳踢,也是一種正常的行爲。踢倒之後,將之按壓等,也並非表現出強烈的暴力傷害他人的故意。

另外,胡某某在接到警察電話後主動接受調查,對事實如實陳述等具體情況,即使雷某某大腿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這一處輕傷系由胡某某用腳踢直接造成,也宜視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而不認爲是犯罪。

第四,胡某某的行爲即使構成犯罪,公安機關需要立案偵查,但基於本案案發的起因、主觀動機、行爲過程及其情節、胡某某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後主動到案如實陳述,以及胡爲在校學生,系初犯、偶犯,胡某某的行爲也應依法大力度從寬處罰,最多判處緩刑,甚至可以免刑。如此,對之實施拘留有無必要也值得考慮。

因此,永州市公安局要求有關機關撤銷案件,將胡某某釋放,並自行立案偵查,查清有關事實,是一種最佳的做法。

最後,據有關信息,雷某某與胡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未能達成協議,可能也是促使公安機關對胡某某予以拘留的原因。那麼,雷某某向胡某某索要二十萬元,是否恰當,也需要考慮。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輕傷案件,被害人索要賠償時往往“獅子大開口”,對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機關往往不再區分具體情況就對嫌疑人進行拘留,這種做法應當引起重視。

賀小電認爲,這樣的做法,容易引起一些無理的被害人漫天要價的不當行爲發生。司法機關的羈押性強制措施應當依法適用,而不能只考慮被害人的要求能否實現。否則,在被害人本身無理的情況下,以“我傷我有理,我死我有理”爲由,通過“要對方坐牢”來逼嫌疑人就範,這對原本可以判處緩刑、免刑甚至出罪的嫌疑人來說,無疑不公平,對違法犯罪分子的制裁及其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也沒有任何益處。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戴麗麗_NN499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