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慶陽市西峯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原慶陽市蘭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樹賢、監事梁筱等3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案。判處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犯梁樹賢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5萬元;判處主犯張波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主犯梁筱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同時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他人員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

審理查明,2007年、2012年、2014年、2015年,被告人梁樹賢爲獲取高額利息,以蘭飛公司及個人名義向社會高息放貸,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梁樹賢、梁筱便糾集公司員工對借款人員的經營場所採取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字樣橫幅、統一身穿“討債”字樣馬甲、阻堵大門、噴塗牆面、派駐人員據守、阻擋客戶進入、斷電等手段進行滋擾、糾纏,強拿硬要和強迫轉讓股份、產權的方式在公共場所聚衆造勢,暴力討債。在實施暴力討債時,由梁樹賢、梁筱指揮,統一安排張波等其他成員組成討債團伙,前往討債對象經營場所後自報系蘭飛公司員工,給受害羣衆形成心理震懾,進而達到討債的目的。團伙員工若不聽其指示,便對成員進行訓斥且大打出手。梁樹賢糾集公司員工組成討債組織,逐漸形成了以其和梁筱二人爲首要分子,李虎平等三人爲重要成員,張波等二十八爲其他人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內部層級明確且人員相對固定,多次採用“軟暴力”的討債手段,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案發時,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尋釁滋事6起、強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1起、故意傷害1起。

審理認爲:被告人梁樹賢爲獲取高額利息,向社會高息放貸,並糾集被告人梁筱、張波等人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衆造勢手段討要債務,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梁樹賢、梁筱、張波等三十三人的行爲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屬於惡勢力犯罪,依法應予以嚴懲,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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