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 平谷檢察

案情回顧

單身的甄欣(化名)在某婚戀網站上註冊了會員,平臺上一個叫王梓(化名)的男性引起了甄欣的注意,兩個人相聊甚歡,互相加了微信好友。

聊天過程中王梓說自己是一名搖滾樂手而且小有名氣,心存警惕的甄欣便上網進行搜索,竟發現某網站真的有王梓的相關介紹和個人資料,甄欣放下戒備對王梓的身份信以爲真。

在之後的聊天過程中,王梓每天都在微信上主動問候甄欣,很快便向她表白甚至求婚,甄欣十分感動好感大增。但自從兩個人確定了戀愛關係,王梓先後以“在外地演出錢包丟失無法回家”、“生病無錢治療”等各種理由讓甄欣給自己轉賬10萬餘元。

後來,甄欣每次提到讓王梓還錢,王梓總以各種理由推脫,慢慢地王梓就徹底“失聯”了,甄欣這是才意識到被騙立即報警。

最後,王梓被公安機關抓獲,並供述其還用相同的手段騙過其他女子累計數額達110萬元。最終王梓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人民幣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平檢君

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詐騙罪的主要表現爲行爲人使用騙術,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誤認識、信以爲真,“自願”交付財物,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檢察官提醒

網絡時代正在悄無聲息的改變着我們的生活模式和交往方式,與此同時,詐騙的手段和方式也在隨着時代的發展不斷“更新”和“升級”,需要我們時刻擦亮雙眼謹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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