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吳峯故意殺人、盜竊、賭博、非法拘禁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吳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4000元。

挾嫌報復殺害二人 又盜去被害人財物

2017年3月,被告人吳峯與被害人杜某發展爲不正當關係。2019年4月26日,吳峯發現杜某將自己的微信拉黑,想到杜某夫婦控告自己強姦,遂心生恨意,便產生了將二人殺害的念頭。2019年4月28日20時許,吳峯在環縣環城鎮購買了單刃尖刀一把,步行來到被害人租住處觀察情況。2019年4月29日凌晨,吳峯翻牆進入被害人居住窯洞,持尖刀、菜刀捅刺砍殺熟睡杜某及其丈夫,致二人當場死亡。後吳峯換上乾淨衣服,盜走杜某的車鑰匙、現金、銀行卡、手機、手鍊等財物,駕駛杜某的轎車離開現場後,將該車拋棄在馬路邊。被告人吳峯伺機逃往銀川之際,被環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抓獲。

多次組織他人“搖寶” 聚衆賭博抽頭漁利

2015年至2018年期間,周某糾集被告人吳峯等人在環縣縣城周邊多次組織他人以“搖寶”方式聚衆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周某負責組織賭博活動、確定賭博地點、聯繫參賭人員、提供賭具、出借賭資。在周某安排下,吳峯負責管理賭資、看護賭場,賭博活動累計參賭人員達60人以上。

非法拘禁索取賭債 爲非作惡欺壓百姓

2016年8月11日,被害人張某在環縣參加周某組織的賭博活動時欠周某賭債1.1萬元。當日12時許,周某、吳峯等將張某帶至環縣環城鎮一賓館討要賭債,因張某無力歸還,周某便揮舞拳頭對張某進行恐嚇、威脅,並指派吳峯等看管。8月12日,周某指派吳峯等拉載張某去西峯借錢未果,吳峯等人又強行將張某拽上車,拉回環縣繼續看管。8月13日,周某指派吳峯等帶張某開走其子的汽車,抵押給他人得款扣取賭債及路費後,才讓張某離去。

法院認爲

被告人吳峯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不當情感糾葛,挾嫌報復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吳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吳峯長期參與賭博活動,以賭博爲業,併爲他人組織賭博活動提供幫助,其行爲構成賭博罪;吳峯爲索取賭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吳峯長期參與另案處理的周某組織的賭博活動,併爲索要賭債,參與非法拘禁他人作案,爲非作惡、欺壓百姓,並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一定惡劣影響,系惡勢力團伙成員。被告人吳峯不能正確認識自身問題和責任,卻遷怒於被害人,挾嫌報復殺人,致二被害人當場死亡,後又盜去被害人部分財物,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四款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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