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下午,天津二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許紹田副院長髮布2020年上半年破產案件基本情況,破產庭庭長李萍發佈《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範(試行)》。央廣網、天津廣播電視臺、今晚報、中國網、天津政法報等十餘家媒體出席發佈會。

No.1

2020年上半年破產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1月1日,天津破產法庭開始集中受理破產案件,截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100件,主要呈現以下五個方面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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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數量大幅上升,集中管轄優勢明顯。

與去年同期相比,案件受理數量增長330%。自實行破產案件集中管轄後,進一步暢通了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統一規範了破產案件執法尺度,集中力量辦理重大破產、重整案件,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供給側機構性改革,防範化解重大風險起到積極作用,優勢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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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主動申請清算,市場效能逐步激活。

以前,若企業經營不善,股東多半一走了之,很少會履行清算、註銷等義務,造成大量經營企業長期空掛,大量遺留問題無法解決。如今,股東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的主體責任意識不斷增強,從2020年上半年受理的申請強制清算案件數量來看,股東作爲申請人的強制清算案件佔比62.5%,市場效能進一步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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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類型廣泛,小微企業數量較多。

從企業類型看,以有限責任公司爲主,佔94.37%;從企業規模看,註冊資金5000萬以下佔比69.01%,5000萬—1億佔比7.04%,1—10億佔比23.95%;從投資人類型看,包含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全部投資類型,其中佔比最高的爲民營企業49.3%,其次爲國有控股企業23.94%,外商投資企業佔比較低,爲2.82%。從以上數據看出,小微、民營破產企業佔比較多,受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其自身防控風險能力仍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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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業不斷淘汰,環保治理效果顯現 。

從今年上半年數據來看,受理的案件涉及製造業佔比52.11%,其中造紙、鋼鐵製造、電池製造等高耗能、高污染、落後產能企業8家,通過破產程序淘汰一批資金槓桿較高、產能過剩、污染大的企業,有利於去產能、調結構,社會資源要素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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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殭屍企業出清,產業結構不斷優化。

上半年受理申請殭屍企業破產案件佔比19.71%。其中很多企業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多年不經營卻佔用一定的社會資源,造成社會資源浪費。通過破產途徑,使殭屍企業依法有序退出市場,釋放要素資源,加快天津產業結構升級,助推天津經濟提質增效。

破產程序是概括性的執行程序,要全面清理企業退出市場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工作量大,法律關係複雜。面對集中管轄帶來的案件數量激增和疑難問題,天津破產法庭積極履職盡責,主動開拓創新,注重發揮集體作用,堅持規範化開展破產審判工作。制定各類案件的申請材料清單,爲當事人立案提供明確指引;站位前移,協助進行立案材料審查,提高立案准確率;建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由合議庭在裁定受理案件時對案件能否適用簡易程序提出意見;疫情期間,充分發揮互聯網和新媒體的作用,創新案件審理模式,積極利用互聯網法庭開展案件審理工作,克服疫情對破產審判工作的影響;不斷推進破產審判的規範化建設,研究制定管理人履職承諾制度和工作規範;能動服務疫情防控大局,提示管理人制定破產企業防疫方案,最大限度釋放相關企業生產防疫物資產能;發揮破產重整的挽救作用,積極受理相關案件,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強化受理前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調解與溝通工作,儘量保全企業主體,截止6月30日經調解撤銷清算與破產申請案件13件。

No.2

《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範(試行)》相關情況(以下簡稱《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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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範》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是指在破產案件受理後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在人民法院及相關主體的監督下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並負責調查、管理、處分債務人財產,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日常開支、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法定職責的專門機構,管理人是破產程序的主要推動者和破產事務的具體執行者,在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發揮重要作用。

天津破產法庭成立後,案件數量激增,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人隊伍的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破產案件審判質效。

天津破產法庭以現有法律規範爲基礎,對企業破產法以及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佈的多份司法解釋條款進行梳理整合,同時結合我院審判實踐並借鑑其他地區的成熟做法,對現有法律規定空白或規定較爲原則的部分,進行細化,對破產法實施的各個程序和各個環節中管理人的職責進行規範,制定了《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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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範》的主要內容

《工作規範》分爲12個部分,共103條,內容包括:一般規範、管理人團隊組建與內部管理、接管職責、調查職責、財產管理職責、權利審覈職責、會議召集職責、重整程序職責、和解程序職責、破產財產變價與分配職責、破產程序終結、其他等。其中強化管理人內部流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定期工作報告制度,規範管理人財產清收報告和債權審查工作標準,完善重整程序中補充申報債權的處理、財產處置中的瑕疵說明,是我院結合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經過多次研究,不斷細化完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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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工作規範》的意義和作用

1、爲管理人履職提供明確統一的標準。工作規範全面梳理了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就各類職責的履行提出了具體要求,通過規範管理人的行爲,提升管理人專業化水平和破產審判質效。

2、兼顧尊重管理人獨立地位與依法監督管理人履職。一方面充分發揮管理人的專業能力和主觀能動性,尊重管理人的自主決策地位,併爲管理人依法履職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妥善把握法院、債權人會議、管理人之間的職權邊界,保障相關監督職能發揮作用。

3、抓關鍵節點,依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管理人內部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定期工作報告制度,規範管理人財產清收報告和債權審查工作要求,細化破產財產處置程序,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實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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