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鎮雄輔警私自跟蹤賣淫嫖娼人員到賓館抓現行,收了1萬多元后放人…)

據中國檢察網信息,被告人成某某,系昭通市鎮雄縣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6月4日被鎮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鎮雄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6月13日被鎮雄縣公安局逮捕。7月17日,鎮雄縣人民檢察院向鎮雄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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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鎮檢一部刑訴〔2020〕492號”起訴書介紹,本案由雲南省鎮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鎮雄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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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2018年1月1日被鎮雄縣公安局聘用爲鎮雄縣烏峯鎮東城派出所輔警,2020年5月17日晚上11時左右,被告人成某某與另外三名輔警李某甲、李某乙、申某某4人在未讓派出所所領導及民警知情並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車在外面找賣淫嫖娼人員,後在鎮雄縣縣城龍丼路處發現有賣淫嫖娼嫌疑的楊某某和謝某某,便跟蹤楊某某和謝某某二人到鎮雄縣縣城某賓館,將涉嫌從事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的楊某某和謝某某抓獲,成某某找了個理由叫李某乙去房間幫李某甲找東西,成某某和申某某將楊某某和謝?某某帶上李某甲駕駛的微型車,將楊某某和謝某某二人帶上車後,成某某便以罰款不拘留爲名收取謝某某微信轉賬10000元,通過現金方式向楊某某收取款項1500元,成某某收取錢後便叫楊某某和謝某某離開,後成某某向李某甲、申某某提出分該筆款項,李某甲和申某某沒有同意後各自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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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雄縣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成某某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成某某10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向鎮雄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趙亞萍 本文來源:雲南網-春城晚報 責任編輯:趙亞萍_NN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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